黑龙江/黑河-2025-10-30 00:00:00
投诉人:黑河市再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河市爱辉区市房产*号楼******室
被投诉人:北安市科技馆
地址:黑龙江省北安市乌裕尔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鹏达数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森世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相关供应商*:广州鹏达数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相关供应商*:广州市巧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北安市科技馆定制科普视角沉浸式展区整体采购展览服务(项目编号:**【****】***)”采购结果*、采购人将同一品目下的展览服务拆分为以下四个项目,分别是项目编号:**【****】***、项目编号**【****】***、项目编号**【****】***、**【****】***采购过程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认为采购过程属于化整为零。
二、 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相关材料,并组织了专家进行论证。
(一)投诉事项*字面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但其四项事实根据均属于对采购文件内容及采购需求存在异议,四项事实依据均无法支持投诉人对“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对采购过程的投诉,认为属于“化整为零”采购人将北安市科技馆展览服务项目分为四个项目分别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工程服务超市内采购,但该四个项目均属展览服务,完全可以在一个项目下采购,项目总金额超过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投诉事项*成立。
三、 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采购合同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安市财政局
****年**月**日
抄送:相关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