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5-11-05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呼吸道传染病综合监测项目实验室检测试剂及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拓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号保合大厦***号楼**室
被投诉人*:吉林省中正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解放中路******号
相关供应商*:天津海精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港大道***号****室
相关供应商*:吉林市圣赢碳纤维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星光路东侧
相关供应商*:吉林市裕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星光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质疑评审结果,客观分与评审标准不一致,主观评分涉嫌倾向打分,评分畸高或畸低。
投诉事项*:该项目涉嫌围标串标。
投诉请求:关于投诉事项*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中正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与我方的回复,并没有告知我方每项评审得分明细。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请求该对项目评审、打分进行核查,按照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给与我方公正打分,对我方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中的每项内容评分明细进行核对,告知我方每项评审得分明细。
关于投诉事项*招标公司给与我方回复是与被投诉供应商取得的询证函,根据公开公章信息显示涉嫌围标串标事项是客观存在的,我公司并不接受关于询证函的内容,对于涉嫌围标串标行为请核查,该行为已损害我公司在该项目中合法权益,望该项目予以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法律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调阅评审委员会《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后,未发现存在“客观分打分与评审标准不一致”、“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投诉人对评审结果的质疑缺乏具体事实指向和有效证据,无法证明评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吉林市圣赢碳纤维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市裕鼎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围标串标,核心依据为“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在北京欣达亿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属于同一集团组织成员协同参与采购”。经调取两家公司提交的离职证明、社保缴纳记录、回复函等材料,无证据证明两家公司存在恶意串通、围标串标的法定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