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安县东南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项目终止公告
2025-11-05
福建/泉州 终止废标
【惠安县-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安县东南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项目终止公告
福建/泉州-2025-11-05 00:00:00

惠安县东南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施工

答疑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本答疑补遗作为惠安县东南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施工(招标编号:***********)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的组成部分。本答疑补遗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答疑补遗为准。

有关招标文件澄清、补充和修改内容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经网查:本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机关为惠安县水利局,招标公告也显示该项目行业监管部门为惠安县水利局,那么完全可以肯定该项目类型为水利项目。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水利招标投标主体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水规〔****〕*号)第(二)条意见—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省水利厅发布的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相关政策,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现已发布的该项目招标文件明显违反了《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水利招标投标主体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水规〔****〕*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修改)第三十二条(七)规定。为给各潜在投标人给予公平的竞标机会,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年修订版)》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答复:按照《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号)规定,本项目资金归口部门为自然资源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海堤生态化建设、红树林修复、拦沙堤建设、潮沟疏浚等工程内容,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涉及水利、水运多行业工程领域,属于综合类项目。目前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中无该行业招标文件示范性文本,但全国及福建省已按此模式完成多个项目招标并实施。

问题二:本项目性质明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项目。其一,项目初步设计由惠安县水利局批复;其二,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定行政监督部门亦是惠安县水利局;其三,更有招标人于****年**月**日发布的“惠安县东南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明确回复“本项目为水利工程项目”。三重事实相互印证,项目属性毋庸置疑。然而,在此明确背景下,招标人公然拒绝采用福建省水利厅明文强制执行的《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年修订版)》。此举是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权威性及规范性要求的直接挑战,属于明知故犯的违规行为。此行为直接违反多项法规。

答复:同问题一答复

问题三:招标人于****年**月**日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惠安县东南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要求工程设计资质为“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水运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水利行业乙级设计资质明确 “可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这一资质要求并非随意设置,而是招标人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对工程规模作出的官方、权威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界定——本项目属于中型水利工程,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前提。

与设计招标的规模认定形成鲜明对比,本次施工招标将资质门槛无端升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即可承担“工程规模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 * 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这意味着,对于一个明确为中型的项目,二级资质承包范围完全覆盖本项目的施工需求,二级资质已是充分且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

请招标人解释,为何同一个项目,在招标人亲自组织的前期设计招标中被界定为“中型”,到了施工招标时却需要“大型”工程的施工资质?这种自相矛盾的逻辑如何成立?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四:招标文件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已明确设定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或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这充分说明,具备任一资质均已满足承揽本项目的资格条件。

然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企业实力中却设置“资质等级”加分项,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一级资质(“且”的关系)方可得分。这一条款是典型的“资格条件叠加”,其不合理性与违规性如下:

*.逻辑荒诞,自相矛盾:资质条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投标的基础准入标准,仅能用于资格审查环节,明确“符合或不符合”的准入边界,绝不能作为差异化评分的依据,更不能通过“双资质叠加”的方式人为抬高投标门槛。招标人一方面承认任一资质均可满足项目准入要求,另一方面却在评分时认定“双资质”才更优。这等于否定了自身设定的资格条件的合理性。如果“双资质”确为项目所必需,为何不直接将其设为资格门槛?答案显而易见:因为该要求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仅是作为排斥绝大多数合格投标人的工具。双资质叠加并非项目施工的必要条件。招标人强行将双资质作为加分项,本质上是借资质条件设置隐性壁垒,通过缩小竞争范围实现对特定企业的倾向性保护。

*.排斥效果显著,全国仅**家企业入围:经对全国建筑企业资质情况的初步排查,能够同时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全国范围内仅**家。此加分项并非“择优”,而是精准地将竞争范围缩小至一个极小的“俱乐部”,这意味着,即便多数潜在投标人满足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的技术能力,也会因“双资质”这一额外限制被排除在加分范围外,直接导致评分体系向少数企业倾斜。

*.直接违反法律法规核心原则:此做法公然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歧视性条件的精神。资质是准入许可,而非评分筹码。将本应作为门槛的资质条件,扭曲为排斥竞争对手的加分工具,是对招投标公平原则的严重践踏。

此种“资格要求放低、评分门槛拔高”的操作,完全违背招投标法规对资质条件的适用原则。招标人应立即取消此条与项目实际需求脱节、具有严重排斥性的“双资质”加分项。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本工程施工内容包含拦沙堤建设、生态修复、清淤疏浚、植被修复等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标准》的相关规定,同时确保本项目的充分竞争性,本项目设定可由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或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鉴于本项目涉及港航与水利的双重建设内容,需要筛选出具备综合实施能力的投标人,确保两个专业的施工的高质量衔接,以应对中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专项督查,因此在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设定同时具备港航和水利一级资质的加分内容。

*.经筛查,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资质要求的企业超***家,同时满足资质要求及类似施工业绩要求的企业超**家,不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行为。

问题五: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在类似业绩和人员要求加分项中,设置了多重极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其组合之苛刻,已远超正常“择优”范畴,显失公平。

*.资金来源限制毫无逻辑,与项目实施能力无关。要求业绩必须“使用过中央财政资金”,此为根本性谬误。投标人的项目实施能力,应通过其完成的工程规模、质量、技术复杂度来体现,与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省级还是地方财政毫无关联。此要求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完全脱节,是典型的“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其唯一效果就是人为、无理地缩小符合条件的企业范围。

*.业绩名称要求过细,排斥意图明显。强制要求业绩名称必须精确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工程”,并需在合同、验收文件中体现,此举极度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大量功能、性质、规模完全类似的涉海生态修复工程,仅因项目名称表述略有不同,便被无理排除。这种对项目名称的“精确制导”式要求,已不是择优,而是赤裸裸地指向特定企业已完成的项目库,具有极强的识别性和排他性。

*.多重枷锁叠加,排斥效果骇人,全国仅存*家企业满足。当这些不合理的条件与上述“双资质”要求叠加后,经初步排查,全国范围内能同时满足双资质及业绩名称加分要求只有*家单位,分别是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这已不是“优中选优”,而是利用规则精心构筑了一个仅容极少数特定企业进入的“壁垒”。

此业绩加分项的设置,完全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政策的精神,是典型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我们强烈要求立即取消此项严重不公的加分设置。

招标人能否向全体潜在投标人解释,要求业绩“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是基于本项目怎样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这难道不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令禁止的“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吗?此种“精确制导”式的规则设置,已不是“择优”,而是确保中标结果指向性明确的“内定”操作。

答复:自****年起,自然资源部与财政部联合开启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工程专项申报工作,每年从申报项目中择优纳入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名单中,此类项目项目类型、工程内容完全符合海洋生态修复要求并经过了上级部门严格审查,符合该类中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经筛查,****年至今,已超过***个类似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具备相应业绩单位较多,因此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本项目已纳入****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名单中,并已获得专项补助资金,符合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要求与标准。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经验,与本项目实际需求高度匹配,同时可以更好地配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对中央资金使用的专项监管及督查及更好地履行合同及申报相关实施方案的要求,招标人出于择优需求设置该类加分项完全合理,不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现象,不存在具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的情况。

问题六:*)本项目资格条件设置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或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证书;

*)在评标办法资质等级加分条款为:“若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基础上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得*.*分;若投标人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基础上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得*.*分。本小项满分*.*分。”

我司理解的加分条款前后两个加分项阐明意思均为同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与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该条款如此编制的逻辑依据是什么?是否存在其他解读方向或隐含含义?如没有,直接编制为同时具备两项资质得*分即可,为何编制如此绕可呢?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七:*)本项目资格条件设置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或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证书;

*)在评标办法资质等级加分条款为:“若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基础上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得*.*分;若投标人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基础上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得*.*分。本小项满分*.*分。”

资格条件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或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证书,这一设置已明确:单独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单独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均具备承揽本项目施工的能力。为何加分条款设置为在一资质基础上额外具备资格条件另一资质方能加分,须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无分差,报价分差理论最大分差为*分,该加分条款对评标结果将产生关键性影响。这项条款明显排斥限制仅具备单一资质的潜在投标人,且具备双资质的施工单位相较于仅具备单一资质的单位,并未在本项目施工能力、履约质量等核心维度体现出明确“优质性”,请问为何如此设置?是否违背招标文件择优选择的原则?是否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嫌疑?

答复:本工程施工内容包含拦沙堤建设、生态修复、清淤疏浚、植被修复等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标准》的相关规定,同时确保本项目的充分竞争性,本项目设定可由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或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鉴于本项目涉及港航与水利的双重建设内容,需要筛选出具备综合实施能力的投标人,确保两个专业的施工的高质量衔接,以应对中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专项督查,因此在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设定同时具备港航和水利一级资质的加分内容。

问题八:招标文件***、**页评标办法的企业实力部分:“若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基础上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得*.*分;若投标人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基础上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得*.*分。本小项满分*.*分。”

招标文件对于双资质条件的加分设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况,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从项目实际需求来看,本项目投标门槛已明确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或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而加分项却额外要求 “同时满足双资质”,该设置存在两大核心问题:一是与项目履约需求脱节,仅单一资质即可满足项目施工要求,双资质并非必要条件;二是人为压缩竞争范围,可能导致仅具备单一高等级资质(如仅水利水电特级资质)的优质企业丧失竞标竞争力,客观上形成 “量身定做” 的嫌疑,既违背优化营商环境 “扩大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 的要求,还将引发市场主体质疑与投诉风险,若被上级监管部门核查,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违规条款。因此建议设置本项目企业投标门槛为投标企业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或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评标办法中要求增加企业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或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得*分,本小项满分*.*分。更能体现择优原则,也与优化营商环境相符合。

答复:同问题答复。

问题九: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类似业绩: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投标人自**** 年**月**日(含)至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额外增加一项投标人完成过*项使用过中央财政资金,且项目合同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工程施工业绩的加*.*分,最多加*.*分。本小项满分*.*分。”,请问:

*)如提供的资格要求业绩满足评分要求,是否可加分?

*)由于项目建设的内容与资金来源本质上没有关联,请问使用过市、区财政资金的且项目合同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工程施工业绩是否满足要求?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十: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自****年**月**日(含)至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在完成并经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且合同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得*分。”,由于项目建设的内容与资金来源本质上没有关联,请问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在使用市、区财政资金的且项目合同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是否满足要求?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十一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提交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应包含:①合同文件;②交(竣)工验收证明(必须为上述合同文件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证明)③提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工程证明:须在合同文件、交工/竣工验收文件中体现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工程。

因该类工程涉及水利、港航等多专业领域,实践中各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在格式规范、文件名称上存在差异。据此请问,质量鉴定证书、工程质量核定表等能够有效证明项目已完成交(竣)工验收程序的材料,是否可认定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交(竣)工验收证明”?

答复: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提交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应包含:“①合同文件;②交(竣)工验收证明(必须为上述合同文件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证明):交(竣)工验收证书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竣工证书或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其余材料不予认定;③提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工程证明须在合同文件、交工/竣工验收文件中体现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工程。④提供使用过中央财政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工程证明相关上级资金拨付文件或省级财政厅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告及相关附件。

问题十二**招标公告*.*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自****年**月**日(含)至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完成过*项项目合同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工程施工业绩”。是否需要提供使用过中央财政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类似业治行动工程证明:相关上级资金拨付文件或省级财政厅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告及相关附件?

答: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证明材料,不需要提供使用过中央财政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类似业治行动工程证明

问题十三**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及*.*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及***评标办法:*.*.*(*)类似施工业绩:“注:投标人需提供(*):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只计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以及投标人作为联合体成员施工方的业绩。”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以联合体方式承接,且联合体中存在多家施工单位的情况,是否需要联合体一方独立承担全部施工任务,才符合业绩要求?

答:是,需联合体一方独立承担全部施工任务方可符合业绩要求。若联合体牵头人与成员仅“分别负责部分施工任务”(非独立承接全部施工任务),则该业绩不符,不予计入。

问题十四本项目技术标是否有字体、行距、字号等要求,请明确。

答:正文字体及字号要求为四号宋体;各章节标题字号要求为三号黑体加粗并居中;行距均为*.*倍行距。

问题十五招标文件未确定项目招标编号,请明确投标文件封面中招标编号如何填写,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汇款时是否无需备注招标编号?

答:项目招标编号:***********,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汇款时备注招标编号。

问题十六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未确定评标委员会构成,请明确。

答:评标委员会构成:*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专家*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规定从福建省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问题十七投标文件编制时,系统分为“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三个模块,与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应如何在系统内修改,是否可以将系统内修改为“投标文件、技术文件”两个模块,请明确。

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调整目录节点,具体操作请联系平台咨询,联系电话:**********。

问题十八招标文件***“附件 *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自****年**月**日(含)至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完成过*项项目合同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工程施工业绩”、***“类似业绩”、***“人员要求”。

问:以上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类似业绩、人员要求中使用的业绩,若业绩已具有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是否可以认定为符合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工程施工业绩要求,无须满足合同文件、交工/竣工验收文件中体现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工程?

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十九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建安费用总造价的*.**%单独计列。”请问该“建安费用总造价”是否按一般项目?

答:工伤保险费按照建安费用总造价的*.**%单独计列(取费基数为不含保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造价)

问题二十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规定“保险费:工程一切险按建安费用总造价的*.**%计取(取费基数为不含保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造价),第三者责任险按****万元的*.*%考虑。”请问其取费基数是否包含一般项目中的“竣工文件编制”?“不含保险费”是否指不含工伤保险及保险费?

答:取费基数包含一般项目中的“竣工文件编制”不含保险费是指不含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问题二十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建安费用总造价的*.*%计取(取费基数为不含保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造价)。”请问其取费基数是否包含一般项目中的“竣工文件编制”?“不含保险费”是否指不含工伤保险及保险费?

答:取费基数包含一般项目中的“竣工文件编制”不含保险费是指不含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问题二十二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一般项目中项目编码为************”的项目名称不一致,以哪份为准?

答:以清单为准,************工伤保险费

问题二十三招标文件中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参考)”未对其他报价文件格式做要求,是否仅需提供*.*工程量清单项目总价表及招标人提供的附件中“*、惠安县东南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招标清单”即可?

答:按招标文件中“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提供

问题二十四招标文件*.*条明确单资质(水利水电或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即可准入,此设定已表明:单资质企业具备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的能力。但《评标办法前附表》却增设“同时具备双资质得*分”的加分项,且*.*条禁止联合体投标,该条款组合严重不合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通过联合体竞争”,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属不合理限制”:既然单资质已达准入标准(证明项目无需双资质即可完成),双资质加分项便失去与项目实际需求的关联性,沦为单纯拉大分差的工具;再叠加禁止联合体(单资质企业无法通过协作获取双资质加分),直接导致单资质企业陷入“可准入却因加分项难以公平竞争”的困境,实质对单资质潜在投标人构成排斥,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恳请贵方:

*、取消“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条款;

*、取消双资质加分项或调整为“具备任一专业一级资质即得分”;

*、于*日内书面答复并暂停招标程序。

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本工程施工内容包含拦沙堤建设、生态修复、清淤疏浚、植被修复等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标准》的相关规定,同时确保本项目的充分竞争性,本项目设定可由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或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鉴于本项目涉及港航与水利的双重建设内容,需要筛选出具备综合实施能力的投标人,确保两个专业的施工的高质量衔接,以应对中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专项督查,因此在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设定同时具备港航和水利一级资质的加分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法依规设置,不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现象。

问题二十五**招标公告*.*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自****年**月**日(含)至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完成过*项项目合同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工程施工业绩”。建议业绩需使用过中央财政资金且需提供使用过中央财政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类似业治行动工程证明:相关上级资金拨付文件或省级财政厅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告及相关附件。

答: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证明材料,不需要提供使用过中央财政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整类似业治行动工程证明

问题二十六**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及***评标办法:*.*.*(*)类似施工业绩:“注:投标人需提供(*):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只计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以及投标人作为联合体成员施工方的业绩。”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且联合体牵头人及多个联合体成员均负责部分施工任务,请问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各成员同时使用该业绩是否均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及类似施工业绩加分?请招标人明确。

答:不满足,需联合体一方独立承担全部施工任务方可符合业绩要求。若联合体牵头人与成员仅“分别负责部分施工任务”(非独立承接全部施工任务),则该业绩不符,不予计入。

问题二十七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中,内容编制*正文界面需上传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三个节点资料,而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所要求的格式内容为:“(*)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联合体协议书(若有);(*)投标保证金;(*)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资料;(*)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材料。”

请招标人明确电子标书制作软件中,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三个节点需对应上传的资料。

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调整目录节点,具体操作请联系平台咨询,联系电话:**********。

二、补充通知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调整为:****年**月******,其他时间均作相应调整。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澄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行承担。

招标人:惠安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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