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阳市环境卫生处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焚烧厂)飞灰(原灰)外运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其他监管公告[东阳市财政局]
2025-11-05
浙江/金华 中标结果
关于东阳市环境卫生处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焚烧厂)飞灰(原灰)外运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其他监管公告[东阳市财政局]
浙江/金华-2025-11-05 00:00:00


东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

东阳市环境卫生处、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年**月**日收到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线索移送函》,经调查核实,现作出如下监督意见:

东阳市环境卫生处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焚烧厂)飞灰(原灰)外运资源化利用项目(项目编号:*************),采购人东阳市环境卫生处委托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预算金额********元,本项目于*月**日开标,*家公司参与投标(其中*家公司符合性审查没过),*月**日中标结果发布,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环卫处主管部门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采购人代表邀请了东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起进入了评标室,并一同参与了评标,另外,采购人代表跟中标单位江山市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关系,没有主动提出回避。

机关认为:采购人代表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以及《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号)第四章第十五条的规定:除采购人代表及所派纪检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等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责令采购人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东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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