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为规范我县行政协议审查工作,确保行政协议合法、公平、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协议各方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泰顺县行政协议细化审查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年**月**日下午下班前通过信件或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泰顺县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 联系人:郑露奕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泰顺县罗阳镇北大街***号泰顺县司法局***办公室 泰顺县司法局 ****年*月**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行政协议细化审查标准 为规范行政协议审查工作,确保行政协议合法、公平、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协议各方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审查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泰顺县各级行政机关拟签订的各类行政协议审查工作,主要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协议类型。 二、审查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确保协议内容及程序合法。 (二)公平公正原则。协议中各方权利义务的设定应当合理对等,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条款,防止任何一方过度承担责任或获取不正当优势。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行政协议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服务为导向,确保协议内容及履行过程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三、审查内容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主体审查 (*)行政机关主体资格:实施机构应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授权、承担相应特许经营项目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或单位,且其具体授权范围应清晰明确。 (*)相对方主体资格:核实特许经营者是否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被选定,并具备与项目相匹配的资质条件、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若为外资企业,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 *.内容审查 (*)基础条款:协议应完整准确载明特许经营内容、范围、期限,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投资回报、价格及其调整机制,政府的承诺和保障,临时接管与提前终止的补偿机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核心条款:①经营期限:期限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但需严守最长不超过**年的法定上限,超期必须获得本级人民政府批准;②价格与收费机制:确保无论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还是混合模式,价格制定调整须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听证等程序,并建立政府付费与绩效考核完全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严禁任何形式的固定回报承诺;③服务标准与绩效:协议须明确约定可量化的服务质量标准、监管要求和具体的绩效考核指标;④风险分担:应遵循社会资本承担商业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变更风险的原则;⑤履约担保:社会资本方必须提供覆盖建设期和运营期的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义务的经济担保,严禁任何形式的政府担保兜底;⑥转让:特许经营权及项目公司股权的转让都必须事先获得政府书面批准,且受让方需具备相应资质并承诺履行原协议义务;⑦移交:协议须明确约定移交范围、标准、程序及移交后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公共服务平稳延续。 (*) 公共利益保障:确保特许经营项目能够满足公共服务需求,协议中应明确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标准,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障公共服务持续供应的措施。 (*)信息披露与公开条款:协议应约定特许经营者定期向政府报告经营和财务情况的义务,并明确依法向社会公开成本、价格、服务质量等关键信息的要求,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与介入权条款:协议需明确政府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监管权限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检查、数据报送要求、专项审计等。 *.程序审查 (*)授权实施机构:地方政府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实施机构,须明确其职责与授权范围,负责项目筹备、实施及监管。项目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各类法定规划。 (*)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实施机构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规范,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 (*)可行性论证:实施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效率、风险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评估市场成熟度、企业能力和公众支付意愿,确保项目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且能够落地。 (*)方案审批:实施机构将特许经营方案报请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进行主审批复。 (*)实施方案公示:实施机构应当将经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选定社会资本:实施机构依据经批复和公示后的方案,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将选择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实施机构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协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先签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后再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正式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主体审查 (*)行政机关主体资格:审查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是否为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具有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法定职权。 (*)相对方主体资格:核实被征收人是否为被征收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需审查其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权限审查 (*)行政机关权限:行政机关在协议中确定的征收范围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超越权限扩大征收范围。 (*)授权委托权限:若由房屋征收部门代为签订协议,需审查是否有县级人民政府明确授权委托,授权委托手续是否完备,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协议。 *.内容审查 (*)基础条款: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法定必备条款:双方当事人信息、征收依据、被征收房屋/土地基本情况、补偿方式及金额、支付/交付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是否清晰明确,无歧义。 (*)补偿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否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奖励费等; 集体土地征收: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补偿标准是否合法: (*)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法定评估方法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经被征收人协商或随机确定;补偿标准是否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区片综合地价”,是否存在压低补偿、变相剥夺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补偿方式:是否保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集体土地征收可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禁止强制指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的计算、支付方式及期限是否具体可行,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等表述是否清晰明确。 *.程序审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审查是否依法经过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是否不少于**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是否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是否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集体土地征收:是否依法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是否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期限是否不少于**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是否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是否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是否足额预存、专户管理。 (*)协议签订过程是否体现自愿原则,是否存在胁迫、欺诈、趁人之危等导致协议可撤销的情形。 (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土地、矿产等) *.主体审查 (*)行政机关主体资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主体应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受让方主体资格:受让方应具备履行协议所需的资质和能力。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的土地受让方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矿产资源使用权受让方须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专业技术能力和环境保护能力等法定准入条件。 *.权限审查 (*)行政机关权限:拟出让自然资源范围在法定职权及规划批准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超越规划确定用途权限。 (*)标的物可出让性:拟出让标的在法律法规允许出让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用途、范围和保护要求,不位于法律禁止或严格限制出让的核心管控区域,且权属清晰无争议。 *.内容审查 (*)基础条款:协议须明确载明双方主体信息、出让批准文件及文号、自然资源位置、范围、面积与用途/矿种、交付条件、使用期限、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协议生效与终止条件等要素,表述应严谨无歧义。 (*)核心条款:①期限: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如居住**年、工业**年、商业**年等),矿业权期限应符合矿山规模对应年限规定,超期约定无效;②用途和规划条件:土地及矿产等资源的用途、容积率、强度等开发条件须严格限定于规划和批准文件范围内,禁止随意变更;③价格及税费:出让起始价或出让收益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出让最低价、基准地价的**%或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协议不得免除法定税费,设置的保证金条款须合法明确;④绿色条款:明确受让方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强度、时限及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等具体责任,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基金计提、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 (*) 权利限制与收回机制:①流转限制:须明确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流转行为的法定限制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变更的,必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变更协议并补缴土地价款;②闲置收回:闲置认定及收回须严格遵循《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不得创设严于或宽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程序审查 (*)前期准备与方案拟定:出让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资源利用计划拟定方案,明确拟出让资源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出让年限、开发要求、出让方式等并结合评估结果确定底价。 (*)评估与底价确定:出让方需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资源价值(含经济、生态价值及开发潜力),评估结果作为底价依据,且底价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审批与方案核准:出让方案需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耕地、林地等特殊类型土地的,需经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联合审核;矿业权出让方案中,小型矿山由县级政府审批,大中型矿山需报省级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内容涵盖出让方式、年限、用途限制等,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出让实施:根据批准的出让方式组织实施: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需在指定媒体发布出让公告,明确出让条件、期限、竞价规则等,通过公开竞价确定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的,需符合法定情形,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 (*)协议签订程序:审查协议是否在出让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流程,如集体讨论决定等。 (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协议) *.主体审查 (*)行政机关主体:签约主体须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须提供有效授权文件)。政府出资代表须为依法设立的公益性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且不得为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社会资本方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项目所需资质能力。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所有成员均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并签署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方及各方权责。社会资本方应在经营范围内实施项目,且其财务能力(如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专业资质和信用状况满足项目履约要求。 *.权限审查 (*)项目审批权限:项目是否完成立项审批、核准及备案。涉及土地、规划、环评的,须取得法定前置批复文件。 (*)财政承受能力:财政支出责任占比不得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财承论证报告须经财政部门批复。 *.内容审查 (*)基本条款:协议应完整准确载明双方基本信息、项目名称、内容、地点、范围、合作期限与模式、核心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素,且与立项、“两评一案”批复及采购文件要求一致。协议须包含项目公司(***)设立安排及对其权利、义务的承继条款。 核心条款:①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年,确需超期的应报省级政府批准,并明确建设期与运营期的分界节点;②风险分配:遵循最优风险承担原则,社会资本方承担融资、建设、运营及市场需求变化等商业风险,政府方承担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规划调整等非商业风险;③付费与绩效: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须严格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支出责任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④投融资责任: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金额及到位期限,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同时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融资主要责任;⑤退出与移交:明确社会资本正常与非正常退出情形及程序,规定移交范围、标准、性能测试和移交后责任划分。 (*)禁止条款审查:不得拆分项目变相延长合作期限;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最低收益或由政府回购投资本金;禁止政府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需求变化等商业风险;不得以抵押、质押、承诺函等形式为社会资本融资提供担保;不得排除政府依法享有的监管权和突发事件临时接管权。 *.程序审查 (*)项目发起程序:项目须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法定前期工作,并规范纳入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 (*)采购程序:社会资本方选择须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法定竞争方式,采购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配套规章制度,严禁规避公开竞争。 (*)协议签订程序:协议签订前须经政府内部合法性审查及集体决策。采购结果须公示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签署;重大公共利益项目应履行听证或公众意见征求程序。 (*)审批备案程序:协议签订后应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须依法履行评估报批手续。 (*)变更解除程序审查:协议重大变更或提前终止须基于法律法规政策变更、公共利益需要或严重违约等法定事由,履行政府批准、重新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如涉及支出增加)、审计评估及预算落实等程序。严禁未经批准单方解除协议,补偿机制须遵循风险共担原则,杜绝固定回报或变相兜底。 四、审查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提交:行政协议起草单位(以下简称为送审机构)在协议拟签订前,向审查机构提交行政协议审查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协议文本草案、起草说明、背景材料、协议相对方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如有)、集体讨论情况记录、涉及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材料。 受理审查:审查机构收到申请及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通知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二)审查方式 (*)合法性审查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召开座谈论证会,以及委托其他人员或机构研究论证等方式,开展合法性审查,提供专业意见。 (*)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主要包含:①要求承办机构、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就被审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②调取或者复制与被审查事项有关的材料;③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提出意见或提交“泰顺县合法性审查中心”协助审查;④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审查事项,审查机构可以在起草单位、承办单位提交审查前提前参与。 (三)审查期限 一般情况下,行政协议审查期限为****个工作日。自审查机构收到完整、规范的审查材料之日起计算。如遇特殊情况,经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送审单位。 审查意见出具 (*)审查通过:经审查,行政协议主体适格、权限来源合法、程序正当、内容合法合理、条款完整清晰且具备可操作性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通过”的法律意见。 (*)修改后重审:协议部分内容存在问题,但整体框架合法的,审查机构应出具附具体修改建议的审查意见,明确指出问题、法律依据及修改方向,要求送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审查。 (*)审查不通过:协议存在主体资格不符、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不予通过”的明确意见,并详尽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建议终止协议签订程序。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参考了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起草本审查标准。 二、起草过程 ****年*月,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协议审查工作,确保行政协议合法、公平、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协议各方合法权益,泰顺县司法局组织相关科室开始起草本审查标准。****年*月,现在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审查标准》送审稿共分为四个部分,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与原则。明确了标准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签订的各类行政协议,并确立了合法性、公平公正、公共利益优先三项基本原则,作为整个审查工作的总纲。 第二部分:分类型细化审查内容(核心部分)。针对政府特许经营、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四类最常见、最重要的行政协议,分别从主体资格、权限来源、协议核心条款、法定程序等维度,设置了极具操作性的审查清单和要点。 第三部分:规范审查程序。规定了从申请受理、审查方式到审查期限、意见出具的全流程,明确了送审材料要求、审查时限(****个工作日),并区分了“审查通过”、“修改后重审”和“审查不予通过”三种结论形式,使审查工作本身也实现了标准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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