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的服务机构需按《细则》要求开展工作,并且服务业绩要求达到《考核评价办法》要求,具体如下:
*、根据委托管理合同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内容
(*)按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请拨救助基金;
(*)制作、发放宣传材料,积极宣传救助基金申请使用和管理有关政策;
(*)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按规定及时垫付;
(*)追偿垫付款,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信息。
(*)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
(*)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事项。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的垫付要求
(*)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的收集。
(*)资料整理。
(*)垫付费用申请的及时审核和支付。
(*)建立救助基金垫付管理档案。
(*)救助基金相关政策咨询。
(*)提供详细的救助基金垫付工作方案。
*、救助基金的追偿要求
(*)收集整理救助基金追偿相关资料,负责追偿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
(*)确定追偿对象,依法向赔偿义务人发出追偿通知书。
(*)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进行追偿所必须的有关受害人及赔偿义务人的相关信息。
(*)依照法律法规对所垫付的救助基金进行追偿,并建立追偿管理档案。
(*)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追偿或无法追偿的垫付资金提出核销申请建议。
(*)提供详细的救助基金追偿工作方案。
*、救助基金管理要求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细则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不得用作担保、出借、投资或其他用途。
年终结余资金(含孳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用作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代管资金专户,用于接收省财政厅核拨的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临时存放追偿资金和无主赔偿款。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各市、县(市、区)设立救助基金服务网点,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同时应当设立热线电话,建立 ** 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受理、审核垫付申请。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符合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规范救助基金网上申请和审核流程,切实提高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效率。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救助基金有关政策文件;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电话、地址和救助网点;
*.救助基金申请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救助基金筹集、使用、追偿和结余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财政厅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结果;
*.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信息。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救助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未经省财政厅同意不得销毁。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 ** 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季度救助基金工作报告(包括账户资金、垫付、追偿、核销、结余、管理等内容,下同)和财务会计报告;于每年 * 月 * 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省财政厅依法实施的年度考核、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可以变更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未按照细则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违反细则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违规核销的;
*.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可能严重影响救助基金管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