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2025-11-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口腔设备及器械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泸州市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惠园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吉泰五路***号天合凯旋广场*栋*楼
四、基本情况
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德阳市口腔医院****口腔设备及器械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年*月*日对我司质疑事项出具的答复函中的附件部分自相矛盾且扣分没有依据,其中技术参数*.*、*.*、*.*、*.*、**.这几项我司完全响应,扣分行为缺乏合法性,本次评标我司技术要求得分**.**分(被扣分值为*条△型及*条非△型参数),与其指出的我司负偏离扣分严重不符(答复函中指出*条△型及*条非△型参数)。对其不严谨的的做法严重怀疑其专业性,对我司极不公平。
投诉事项*:未对中小型企业进行价格扣除,该项目最低报价******元,我司报价******元,按采购文件要求对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我司评标价为:******×(****%)=******元,价格评分应为(******÷******)×**=**.*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德阳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