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两个独立子公司分别再控股的两个独立子公司能否分别作为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人?
2025-10-11
福建 招标采购
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两个独立子公司分别再控股的两个独立子公司能否分别作为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人?
福建-2025-10-11 00:00:00
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两个独立子公司分别再控股的两个独立子公司能否分别作为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人?
标题
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两个独立子公司分别再控股的两个独立子公司能否分别作为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人?
受理部门

政策法规处

内容
*、*分别为*、*控股的独立子公司,*、*为*控股的独立子公司,*能否参与*作为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咨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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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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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省发改委网站的关注与支持!现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从您的问题得知:*、*均为*控股的公司,*、*分别*、*控股独立子公司,*想参加*作为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为控股集团属于上述条款中“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释义)的解读: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是可以参加投标。所以您的问题中提到 *、*均为*间接控股的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必须在充分论证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况下,才可以参加投标。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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