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2025-11-04
浙江/绍兴 中标结果
嵊州市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浙江/绍兴-2025-11-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政府采购*******

二、项目名称: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提升工程**甘霖镇中心小学扩建工程(***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邴家湾村马家庄社***号

被投诉人*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嵊州市官河路***号国际会展中心北楼三楼

被投诉人*嵊州市甘霖镇中心学校

地址:嵊州市甘霖镇镇东路*号

相关供应商: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二环北路***号***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提升工程—甘霖镇中心小学扩建工程(***项目)(编号:政府采购*******,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提供的“播放系统”产品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事实依据: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内显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为“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并依法对“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了公示,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显示“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为采购人所提供的“播放系统”产品的制造商为“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清单内对“播放系统”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为“*.***性能:≥*核,≥*.****;*.内存性能:≥**** ****;*.存储设备规格:固态存储容量≥*****;*.显卡性能:独立显卡,≥***显存;*.操作系统:国产操作系统,预装正版国产统信或麒麟操作系统”,通过技术参数可发现本项目采购的“播放系统”产品属于计算机设备产品,而计算机设备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此类产品必须获得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于是我公司通过官方网站查询制造商“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是否获得了相关产品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查询过程中我公司发现制造商“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相关产品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且均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于是我公司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官网对“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获得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所有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均为申请人和制造商为“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但是生产厂却为“武汉立矽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兴英数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郑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惠科金扬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航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达电脑厂有限公司、河源市皓勤电子有限公司、山西紫光云智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企业,也就是说“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计算机设备均为代加工产品,此情形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之规定相违背,此条规定用词“且使用该”很明显的表达了需满足的条件,本项目中中标单位为采购人所提供的产品的制造商为“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想享受相关政策,需满足“且使用该”的定义,但是所有证书上均明确写明了生产厂并非“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很明显是与“且使用该”的定义相违背的,所以中标单位为采购人提供的“播放系统”产品是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
采购人针对我司此前所提质疑事项的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经审慎研读回复函内容,我司对其中核心观点及论证逻辑难以认同。
首先采购人回复函中对我司所提质疑事项并未作出实质性回复,我司提交的质疑函内容—即基于本项目“播放系统”产品涉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体现的商标(商号)所有人与生产主体不一致的事实,不应享受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全文并未涉及“大型企业”相关表述或讨论。

其次采购人作出的回复函中,虽形式上针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应,但就我司提出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体现的商标(商号)所有人与生产主体不一致”这一问题并未作出实质性说明—既未针对中标单位所投产品是否具备有效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书范围是否覆盖采购需求参数、认证状态是否持续有效等关键疑点进行核查并反馈结论,更未解释为何证书中“申请人和制造商”与“生产厂”主体不一致的情况。采购人回复函客观上已严重偏离我司质疑事项,仅泛泛回应“根据****年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投标“****”品牌制造商“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其他无关内容,其未能有效回应我司的问题事项,完全偏离了我司质疑函中关于“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体现的商标(商号)所有人与生产主体不一致的事实,不应享受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问题”的内容,属于答非所问,未能有效且实质性回应关键问题。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时,未公布中标单位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存在公告内容信息不全的情况。

事实依据: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内显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为“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我公司查看中标公告发现其在公告内的“四、主要标的信息”板块中,对中标单位所提供产品的核心参数(如产品品牌、规格及型号等关键信息)未作具体列明,仅以“详见投标文件”的概括性表述替代,并且在中标公告内也未公示涉及产品品牌、规格及型号等关键要素的附件,依旧未对具体产品信息进行实质性公开。

采购人回复函中提供了信息披露的查询网址链接(即****://***.*************.

***.**/****/******?********=**********;*********=*********************

*%**%**),我司通过该网址链接跳转后,实际访问页面为本项目中标公告的官方公示页面。经再次核对,该页面内容与原始中标公告完全一致—关于中标单位所提供产品的核心参数(如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等关键信息)仍未作具体列明,依旧仅以“详见投标文件”的概括性表述替代,且未在公告正文或附件中补充公示产品品牌、规格及型号等关键要素的详细信息。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本项目中标公告存在核心参数信息披露不完整、关键要素未实质性公开的问题,与政府采购法规要求的“公开透明”原则存在差距。尽管采购人回复函提供了查询链接,但该链接指向的中标公告页面仍未解决核心参数缺失问题,信息披露瑕疵依然存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条 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暂停本项目的合同履约至调查完毕为止;*、对本项目做出无效中标处理;*、对中标单位按照相关法律作出处罚;*、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作出处罚。

****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嵊州市甘霖镇中心学校及相关供应商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年**月*日,本机关收到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嵊州市甘霖镇中心学校及相关供应商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的答复书。

被投诉人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嵊州市甘霖镇中心学校答复称: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已于****年*月**日收悉。关于“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提升工程—甘霖镇中心小学扩建工程(***)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的投诉”,现答辩如下:一、根据“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确认其为中型企业,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对于投诉人提出的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官网对“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获得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所有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申请人和制造商均为“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但是生产企业却为“郑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航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企业,因此认定计算机为代加工产品而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事实上因计算机产品的特殊性,全球没有任何一家计算机生产企业能完整生产全套设备,因此产品制造商与生产企业才会出现不同名的情况。

二、本中心已根据政策要求公布相关内容信息。****://***.*************.***.**/

****/******?********=**********;*********=**********************%**%**。

相关供应商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答复称:根据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公司确认其为中型企业(详见附件*),符合本项目采购要求。对于投诉人提出的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官网对“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获得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所有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申请人和制造商均为“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但是生产企业却为“郑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航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企业,因此认定计算机为代加工产品而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这个等待相应主管单位的最终认定。我司认为,事实上因计算机产品的特殊性,全球没有任何一家计算机生产企业能完整生产全套设备,因此产品制造商与生产企业才会出现不同名的情况,基于以上事实望监督主管部门能根据情况合理判定。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万元,于****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并于****年*月*日开标,共*家供应商应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万元。****年*月*日,本项目发布公开结果公告,目前尚未签订合同。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嵊州市甘霖镇中心学校于****年*月*日收到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年*月**日,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嵊州市甘霖镇中心学校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年*月**日,本机关收到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投诉,并于****年*月**日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包括“播放系统”,品牌“****”,型号“***** **”,并在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播放系统”的制造商为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经查明,上述产品由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郑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为生产,而非由紫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生产。故,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前述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按招标文件规定,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其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招标文件载明,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因质疑、投诉被取消中标资格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另,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主动声明内容不包括货物的生产方式,故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根据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嵊州市甘霖镇中心学校答复函中提供的中标结果公告网站,公告内容未包括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本机关予以指正。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提升工程—甘霖镇中心小学扩建工程(***项目)(编号:政府采购*******)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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