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2025-11-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浙成套工程**********
二、项目名称:****年诸暨市职教中心新建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号瑞泰澜庭一号楼一单元***
被投诉人*:浙江省诸暨市职业教育中心
地址:暨阳街道北二环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诸暨市东旺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年诸暨市职教中心新建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浙成套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浙江省诸暨市职业教育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提起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提交的资格文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的,属于未参与资格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资格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资格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及其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资格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及其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提起投诉的资格。投诉人因“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导致资格审查未通过,其与资格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及其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资格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及其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提起投诉的资格。
综上,投诉人不具备对资格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及其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提起投诉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诸暨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