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5-11-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实小改扩建采购智能黑板及配套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园*栋*楼***
被投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实验小学
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栖凤街***号
被投诉人:四川旌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同济大道**号*栋*楼***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旌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成都市青白江区实验小学实小改扩建采购智能黑板及配套设备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一:本项目是普通的设备和软件类采购,采购需求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并不是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也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二:在采购文件中,将“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列入评分项,评审标准却以“方案完整、完全符合、缺陷是指存在项目名称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仅有框架或标题、适用的标准(方法)错误、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涉及的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非专门针对本项目等任意一种情形”需要主观判断的词汇和分值,没有细化与量化,且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指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三:本项目是普通的设备和软件类采购,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履约经验:投标人类似业绩”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