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江岸区财政局关于对江岸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环卫车辆(第一批)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1-03
湖北/武汉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江岸区财政局关于对江岸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环卫车辆(第一批)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武汉-2025-11-03 00:00:00

江岸区财政局关于对江岸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环卫车辆(第一批)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江岸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江岸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环卫车辆(第一批)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 * 号楼 ***

被投诉人: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号平安财富中心*座****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书》为准):
*、本项目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
*、在开标之前,我们已有迹象预示,本次项目的中标产品将来自上述特定品牌。倘若最终中标结果确实符合预期,那么这将充分表明,尽管供应商此前已提出质疑,并且本项目未出现对技术参数进行合理修改以适应公平竞争的情况,那么这将充分表明,招标控制过程并未得到采购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监督部门的足够重视和有效干顶,进而放任这种处理方式的持续发生,不仅涉及包庇、玩忽职守、利益输送等违法违纪行为,而且严重损害了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针对被投诉人关于采购需求合理性的答复,我司从系统查询功能认定、证明材料有效性及技术参数合规性三个维度提出以下反驳意见:一、关于工信部系统查询功能的认定存在事实偏差;二、关于实质性证明材料的认定存在程序违法。
投诉请求:
*、立即暂停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直至投诉事项妥善处理完毕;
*、责令重新开展采活动,确保采购过程经得起审查,严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展开严格审查;
*、针对投诉事项,请贵局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不合理内容逐项修改,对招标文件开展非歧视性、竞争性及采购政策审查,具体包括:重新审查技术参数,依法修正倾向性内容,确保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有效竞争;重新审视并修订评分标准,保证其依法量化、细化,有明确判断标准,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同时,希望贵局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与监管,切实保障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对投诉书、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回复等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鉴于投诉事项涉及技术参数等专业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组织会议,邀请了相关领域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专家组认为,本项目对采购产品的需求内容及参数进行了调查并组织了论证,需求及参数设置均合法合规;另外,会上被投诉人*向本机关及与会的各位专家提交的佐证资料中,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产品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数量,满足市场竞争要求,不存在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等问题,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专家组认为,投诉中提到的“在开标之前,我们已有迹象预示,本项目的中标产品将来自上述特定品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专家组认为,投诉中提到的“关于工信部系统查询功能的认定存在事实偏差”、“关于实质性证明材料的认定存在程序违法”,经专家审核招标代理单位发布招标公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岸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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