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03
                        
 湖南/长沙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长沙-2025-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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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长沙-2025-11-03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湖南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应用、节水管理与服务应用建设项目项目(湘财采计〔****〕******号)”监督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湘财采计〔****〕******号
二、项目名称
    湖南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应用、节水管理与服务应用建设项目
三、采购时间
    ****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东深智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号楼***
当事人*: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公管〔****〕***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购〔****〕**号)文件精神,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东深智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参与的湖南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应用、节水管理与服务应用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你单位于****年*月**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年*月**日立案。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具体情况见附件
六、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元(项目预算金额***万元的*‰),同时责令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元罚款。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缴款凭证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上述款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缴纳:一是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上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方式进行缴款;二是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缴款,使用此种缴款方式时,请务必在附言中填写缴款通知单上的“温馨提示”部分的内容;三是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到缴款通知单上的指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款。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号
九、处理日期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