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2025-11-03 00:00:00
韶山市公安局清溪派出所、交警大队清溪中队及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用房建设项目合同协议书
公告日期: **********
韶山市公安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韶山市公安局清溪派出所、交警大队清溪中队及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用房建设项目(项目名称) 已接受湖南中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韶山市公安局清溪派出所、交警大队清溪中队及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用房建设项目(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试。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试书(含评标期同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完资料);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签名备案表、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捌拾陆万壹仟贰佰零柒元壹角肆分(********.**元)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陈泽宇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标准。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天。
*.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各有关单位。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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