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石某宇不服被申請人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侷對其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行政復議一案
2025-10-30
浙江/杭州 质疑投诉
申請人石某宇不服被申請人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侷對其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行政復議一案
浙江/杭州-2025-10-30 00:00:00
  • 案号:

    杭萧政复〔****〕****号

  • 申请人:

    石某宇

  • 被申请人: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石某宇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 信息来源:复议应诉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

申请人石某宇。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石某宇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年****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某(杭州)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厂家违法行为。挂号信单号为:*************,被申请人于**月*日签收,后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申请人不服答复,遂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投诉举报书及举报材料;*.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支付宝支付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反映其购买(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被举报人”)生产的某牌牛奶棒棒糖,认为该产品配料表中麦芽糖浆属于复合配料未展开标注,违反******等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退赔并查处。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地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出示了案涉食品,名称为“某牌牛奶棒棒糖(草莓牛奶味+芒果牛奶味)”配料麦芽糖浆、炼乳、白砂糖、无水奶油、稀奶油、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红曲红、胭脂树橙)、食用盐产品标准号**/******(硬质型奶糖糖果)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案涉食品配料中的麦芽糖浆被举报人从上海某有限公司采购,外包装标注配料为食用玉米淀粉、水,执行标准为**/* *****,有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以及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案涉食品有第三方标签检测报告,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麦芽糖》*.*“按产品形态分为麦芽糖浆、麦芽糖粉和结晶麦芽糖。”以及*“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或淀粉质为原料,经液化、糖化,精制而成的麦芽糖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案涉食品配料中的麦芽糖浆是以食用玉米淀粉为原料,经酶法水解后产生的液态糖类产品,不属于复合配料。综上,因未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通过***方式将举报处理结果邮寄给申请人。二、申请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的资格。经查询,自****年下半年新的全国*****投诉举报系统启用以来,从申请人登记记录看已投诉***次,举报***次其投诉举报数量远超正常消费者。且从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记录看有*条记录,均为标签标注问题,反映材料呈现模板化特征,投诉举报所列问题、依据以及投诉举报要求陈述格式、内容相同,这明显表明申请人购买行为异于普通或正常消费行为。无论从其购买商品频次、数量、金额,还是从其投诉举报以及复议的事由来看,其购买目的是为了达到索赔目的,而非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其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间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备申请复议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不具备复议资格,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投诉举报书》、案涉举报登记表;*.现场笔录、案涉食品照片提取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案涉食品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以及标签检测报告;*.麦芽糖浆进货凭证照片提取单、原材料验证记录、外包装标签信息、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以及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延长立案核查时限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快递客户联及***查询系统截图;**.申请人全国*****平台投诉举报信息(光盘)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

****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反映其购买某(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牛奶棒棒糖,认为该产品配料表中“麦芽糖浆”属于复合配料未展开标注,违反******等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退赔并查处。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地现场检查。经调查,案涉食品名称为“某牌牛奶棒棒糖(草莓牛奶味+芒果牛奶味)”,配料:麦芽糖浆、炼乳、白砂糖、无水奶油、稀奶油、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红曲红、胭脂树橙)、食用盐;产品标准号:**/* *****(硬质型奶糖糖果);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案涉食品配料中的“麦芽糖浆”系被举报人从上海某有限公司采购,外包装标注配料为:食用玉米淀粉、水,执行标准为**/* *****。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麦芽糖》*.*“按产品形态分为麦芽糖浆、麦芽糖粉和结晶麦芽糖。”以及*“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或淀粉质为原料,经液化、糖化,精制而成的麦芽糖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之规定,案涉食品配料中的“麦芽糖浆”是以食用玉米淀粉为原料,经酶法水解后产生的液态糖类产品,不属于复合配料,不需要根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展开标识,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情况,****年**月*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尽充分调查义务,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事实,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年**月*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挂号信件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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