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0-31
湖南/长沙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长沙-2025-10-31 00:00:00
公告预览
湖南/长沙-2025-10-3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项目(湘财采计〔****〕******号)”监督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湘财采计〔****〕******号
二、项目名称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
三、采购时间
****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湖南上方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雷锋大道西侧*******栋***室
当事人*: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公管〔****〕***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购〔****〕**号)文件精神,我厅派出检查组,对湖南上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参与的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进行了重点检查。你单位于****年*月**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年*月**日立案。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 在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果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项目(湘财采计〔****〕******号,项目预算为***.**万元)中,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北京中水卓越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湖南上方建设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共*份认证证书,在相关出具部门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经北京中水卓越认证有限公司核实,其未对你单位出具过以上认证证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调查取证函、取证函复函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佐证。
六、处理决定
对于上述问题,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于*月**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第**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万元(项目预算***.**万元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万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缴款凭证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上述款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缴纳:一是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上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方式进行缴款;二是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缴款,使用此种缴款方式时,请务必在附言中填写缴款通知单上的“温馨提示”部分的内容;三是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到缴款通知单上的指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款。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号
九、处理日期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