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综合智慧物流园项目(一期)(池州市平天湖城乡冷链物流及配套基础设施一期)EPC+O(第二次)澄清
2025-10-31
安徽/池州 变更澄清
池州市综合智慧物流园项目(一期)(池州市平天湖城乡冷链物流及配套基础设施一期)EPC+O(第二次)澄清
安徽/池州-2025-10-31 00:00:00
池州市综合智慧物流园项目(一期)(池州市平天湖城乡冷链物流及配套基础设施一期)***+*(第二次)澄清 **********
池州市综合智慧物流园项目(一期)(池州市平天湖城乡冷链物流及配套基础设施一期)***+*(第二次)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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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池州市综合智慧物流园项目(一期)(池州市平天湖城乡冷链物流及配套基础设施一期)***+*(第二次)

*.标段名称:池州市综合智慧物流园项目(一期)(池州市平天湖城乡冷链物流及配套基础设施一期)***+*(第二次)

*.澄清或修改事项:

*)招标公告中资格审查业绩,“①若为委托运营项目...证明材料必须附业主方的联系电话。”修改为如下:

“①若为委托运营项目,需提供委托运营证明材料,包括运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委托单位支付的运营收入结算发票(一个运营年度内运营收入结算发票不低于***万元,开具时间不得迟于****年*月*日,否则不予认可)等,证明材料需体现评审的关键要素。

若运营合同双方为全资母子公司关系,需提供委托运营证明材料,包括运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全资股权证明材料和股权穿透截图,证明材料需体现评审的关键要素。

若合同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关键要素(时间、项目规模),须提供其他可以佐证的材料,比如运营期考核材料、甲方加盖公章的证明等,证明材料必须附业主方的联系电话。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投标人运营业绩,“①若为委托运营项目...证明材料必须附业主方的联系电话。”修改为如下:

“①若为委托运营项目,需提供委托运营证明材料,包括运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委托单位支付的运营收入结算发票(每个运营年度运营收入结算发票均不低于**万元,开具时间不得迟于****年*月*日,否则不予认可)等,证明材料须体现评审的关键要素。

若运营合同双方为全资母子公司关系,需提供委托运营证明材料,包括运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全资股权证明材料和股权穿透截图,证明材料须体现评审的关键要素。

若合同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关键要素(时间、项目规模),须提供其他可以佐证的材料,比如运营期考核材料、甲方加盖公章的证明等,证明材料必须附业主方的联系电话。

*)本项目开标时间修改为:****年**月**日**时**分。

*)此澄清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应,请投标人及时查看。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做更改,由此给各投标人所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池州天堂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市平天湖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长江南路顺达玫瑰园**号楼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江韬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号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束兵兵 杨天龙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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