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2025-10-31 00:00:00
*、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 :贵州中医药大学科技创新中心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初勘 、详勘)
原公告的标段编号 :***********************
原公告的标段名称 :贵州中医药大学科技创新中心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初勘 、详勘)
首次公告日期 :********** **:**
*、主要内容
主要事项 : 澄清答疑
更正内容 :
|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 * | / | / | / | ||||||
更正日期 : **********
*、其他补充事宜
各潜在投标人: 我公司代理的贵州中医药大学科技创新中心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初勘 、详勘)(项目编号:********************)收到潜在投标人异议,现就异议内容作出如下回复:
异议*: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获得省级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大师证书的得*分;获得国家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大师证书的得*分;本项满分*分。
技术负责人:(*)具备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得* 分;(*)具备地质(或岩土)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的得*.*分,具备地质(或岩土)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的得 *分;(*)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得*分。本项满分*分。
经研究本项目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加分项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获得省级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大师证书的得*分;获得国家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大师证书的得*分”,该奖项超过该项目的建设规模并只有及少数单位可以满足。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形: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该条件设定疑似“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招标人及代理机构研究后修改此项。
回复:项目负责人的证书是加分项,并不是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要求;本项目为勘察项目,对项目负责人的证书要求符合本项目需求。综上所述,项目负责人加分项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联系方式
文件预览:
澄清.***
补充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