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2025-10-31 00:00:00
*、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 :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与信息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工程
原公告的标段编号 :***********************
原公告的标段名称 :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与信息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 :********** **:**
*、主要内容
主要事项 : 澄清答疑
更正内容 :
|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 * |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 | 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 原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 计划开工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 ||||||
更正日期 : **********
*、其他补充事宜
各潜在投标人:
广州市百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受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招标的“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与信息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项目现对收到异议作如下澄清答疑,本次澄清与之前发布澄清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澄清内容为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现国家推行社保属地化,各单位都在积极响应,以分公司名义在分公司属地购买社保,且也在其分公司所在地就业,更能保护业主利益,更能保证完全到岗履职。若投标人分公司为无独立法人的企业分支机构,请问是否可以使用投标单位分公司名义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回复:见****年**月**日发布答疑澄清五第四条回复。
二、关于拟派管理人员社保问题,招标人在答疑五中回复如下:
根据以上回复,总公司参与投标,拟派的主要管理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由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缴纳不满足招标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规定:“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详见附件。
综上,总公司投标时使用的人员,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应予以认可。请问:总公司投标,拟派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可以采用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强烈建议请招标人修改。
回复:见****年**月**日发布答疑澄清五第四条回复。
三、关于发布****年**月**日发布的《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与信息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澄清答疑(五)》澄清文件:对于分公司社保不满足的答复请提供依据。
回复:按****年**月**日发布答疑澄清五第四条要求执行。
四、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质量保证措施中“并提供检测报告样本”的描述。
五、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及计划竣工日期更正为: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注:上述异议问题中存在截图内容,详见系统中澄清答疑内容。
广州市百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年**月**日
*、联系方式
文件预览:
招标文件.***
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与信息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工程施工控制价文件.******
控制价清单文件.***
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与信息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工程施工答疑文件.*******
补充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