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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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杭萧政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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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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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于****年**月**日作出的萧财处〔****〕*号《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萧财处〔****〕*号《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于同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同年**月**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纸质版投诉书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对于我公司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存在违规违法现象,在收到我公司的投诉书后,在*个工作日内并未出具受理通知书,也未送达,在*个工作日内我公司也未收到财政局发出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副本及投诉书副本,也没有尊重客观事实,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有:*.在****年*月**日,本项目评标活动,说我公司未提供样品,通不过符合性审查阶段审查,给予废标处理,我公司对这个理由不予认可,本次采购活动招标文件源头有误,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然而在评审标准中作为评审依据打分项目,招标文件中已经将是否提供样品作为实质性废标条件,又作为评分标准,本身招标文件的设定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本次给予我公司废标处理也无效。*.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其中安装材料费和运输费这两项为不合规不合法,因为安装材料费和运输费本身也不是采购标的,而是一项含在采购货物标的中的服务而已,所以这项不应该再单独计算价格,其价格应包含在所采购的标的之中,那么中标人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既然已经因为设备的报价中本身都包含安装材料费和运输费,那么这样就属于价格重复计算了,其做法影响了投标文件标的报价的公平、公正、合理性,所以这样的投标文件本身通不过符合性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也是废标文件,并且中标结果也无效。*.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冲压饭盘的重量严重负偏离,不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失去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性原则,这样的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根本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不服,故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案涉《处理决定书》;*.《质疑答复函》;*.《质疑函》;*.《投诉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案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投诉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七条之规定,案涉政府采购项目,即某项目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人为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所属预算级次为杭州市萧山区。据此,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案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投诉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驳回投诉”的决定。具体理由为:*、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并于同日发布更正公告进行图纸补充,*月**日**:**开标,共有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某厨具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某电子商务工作室*家供应商投标,其中*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月*日发布合同公告。*、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时发布。申请人于****年*月**日获取招标文件,其可以对招标文件中样品条款设置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间,不属于依法质疑。相应地,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故申请人主张“本次采购活动招标文件源头有误”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另,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智能款刀具除菌柜(三门)和保温送餐箱连底座车,并明确规定实质性要求“▲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申请人未提供样品,评标委员会以此为由认定申请人投标无效,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供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除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报价外,还对安装材料费、运输费分别进行了报价。申请人以“安装材料费和运输费是一项服务,其本应该包含在货物的本身的单价价格之中,然而这一项中标人又单独填写了价格,这样的做法属于重复计算”为由,主张“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其中安装材料费和运输费这两项为不合规不合法”,进而认为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无效。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项目清单中安装材料费和运输费为单列项,投标人按清单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审查,本次项目招标文件“某项目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清单”中包括安装材料费*批、运输费*批,招标文件中也未禁止供应商对安装材料费、运输费进行报价。申请人对其主张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申请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采购需求“冲压饭盘(***)”,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响应“冲压饭盘(***)品牌:某牌,规格:**********,采用食品级***不锈钢板制造,板厚*.***,****液压机一体冲压成型”,并表示无偏离。申请人以“招标文件中要求冲压饭盘(***)”“经计算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冲压饭盘的理论重量不到***,那实际重量远远达不到***”为由,主张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冲压饭盘重量严重负偏离,不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进而认为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无效。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标注在产品名称中,代表饭盘容量的要求”。经审查,本项目采购需求“冲压饭盘(***)”中,设定的技术指标为“一、采用食品级***不锈钢板制造,板厚*.***—****液压机一体冲压成型”,不包括重量。申请人对其主张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申请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据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经审查后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于****年**月*日受理该投诉并向申请人某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向采购人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和采购代理机构杭州某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向本项目相关供应商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年**月**日作出的《萧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萧财处〔****〕*号)并送达申请人某有限公司、采购人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和采购代理机构杭州某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和相关供应商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相关规定。据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四、复议申请书提及事项缺乏依据。*、复议申请书提及事项“在*个工作日内并未出具受理通知书,也未送达,在*个工作日内我公司也未收到财政局发出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副本及投诉书副本”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并于当日受理该投诉,于****年**月**日向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于****年**月**日送达。另外,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分别向被投诉人(采购人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和采购代理机构杭州某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项目相关供应商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均于****年**月**日送达。*、复议申请书提及事项“招标文件中明明是方盘的重量,怎么变成了装大米饭的重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在其投诉答复材料中明确表示采购标的“冲压饭盘(***)”中“***标注在产品名称中,代表饭盘容量的要求”。被申请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审查招标文件,发现本项目采购需求“冲压饭盘(***)”中设定的技术指标为“一采用食品级***不锈钢板制造,板厚*.***—****液压机一体冲压成型”,不包括重量。故,申请人主张“招标文件中明明是方盘的重量,怎么变成了装大米饭的重量”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萧财处〔****〕*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投诉书》及质疑函、质疑答复书等投诉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及邮寄凭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答复说明》及附属材料;*.《答复说明》、部分附属材料及情况说明;*.《关于某项目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补充说明》;*.招标文件;*.更正公告;*.资格审查记录表;**.符合性评审汇总表;**.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评审报告;**.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政采云平台流转日志截图;**.《萧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萧财处〔****〕*号)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系某项目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人。杭州某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系采购代理机构,申请人、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家供应商为该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同日发布更正公告。申请人于同年*月**日获取了招标文件,于同年*月**日参与投标,因其未按要求提供样品,故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评委会认定其投标无效。经评审后,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标人”)中标,代理机构于同日发布中标公告。申请人于同年*月**日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起质疑,其质疑事项为:*.对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被给予废标处理的理由不予认可,认为本次采购活动招标文件源头有误;*.认为中标人的开标一览表中的安装材料费和运输费这两项不合规不合法,认为属于价格重复计算了;*.认为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冲压饭盘的重量严重负偏离,未作出实质性响应。同年*月**日,针对申请人的质疑事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向申请人作出《质疑答复函》,对其质疑事项*,认为已超过质疑期限,不予受理;对其质疑事项*、*,认为缺乏事实,质疑均不成立。申请人对《质疑答复函》不满意,于同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一致。被申请人于同年**月**日作出案涉《处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作出驳回投诉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另查明,案涉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标准作了如下规定:*.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中规定:“样品提供 ☑*要求提供,▲(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总则*.*规定:“‘▲’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规定:“**** 智能款刀具除菌柜(三门)(投标样品)……***** 冲压饭盘(***)规格********** 采用食品级***不锈钢板制造,板厚*.***;****液压机一体冲压成型。**** 保温送餐箱连底座车(投标样品)……其它:*.安装材料费;*.运输费。”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萧财处〔****〕*号《萧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否合法。
一、关于主体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案涉采购人为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所属预算级次为杭州市萧山区,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实体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案涉采购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同日发布招标文件及更正公告,于同年*月**日开标。申请人于同年*月**日获取招标文件,于同年*月**日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间。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关于“本次采购活动招标文件源头有误”的主张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并无不当。另,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智能款刀具除菌柜(三门)以及****保温送餐箱连底座车”两款产品需提供样品,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因申请人未提供样品,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无效。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不成立,并无不当。对于投诉事项*,案涉招标文件的采购项目清单中包括安装材料费*批、运输费*批,招标文件中也未禁止供应商对上述两项费用进行报价。案涉项目的中标人为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其在提供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除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报价外,还对安装材料费、运输费分别进行了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不成立,并无不当。对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对“冲压饭盘”设定的技术指标为“规格**********、采用食品级***不锈钢板制造,板厚*.***、****液压机一体冲压成型”,不包括重量,其中***标注在产品名称中,指的是饭盘容量。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响应“冲压饭盘(***)品牌:某牌,规格:**********,采用食品级***不锈钢板制造,板厚*.***,****液压机一体冲压成型”,并表示无偏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不成立,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为由,作出驳回投诉决定,并无不当。
三、关于程序合法性。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理决定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萧财处〔****〕*号《萧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