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大公共质〔2025〕19号)
2025-10-31
黑龙江/大兴安岭 变更澄清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大公共质〔2025〕19号)
黑龙江/大兴安岭-2025-10-31 00:00:00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大公共质〔****〕**号)
作者:呼玛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

哈尔滨栾赢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对我单位大兴安岭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采购(三次)(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及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质疑函》收悉,经审查符合规定受理条件,于****年**月**日正式受理。现将质疑处理结论告知你公司:

一、关于质疑事项一。

质疑内容:中标供应商黑龙江旸禾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吉林盼盼食品有限公司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标供应商黑龙江旸禾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声明,应为虚假投标。

回复内容:针对贵公司提出的上述质疑事项,经采购单位代表和评标专家沟通后,认为依据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判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真伪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代表和评标专家无法甄别是否为虚假材料。因此,此项质疑内容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二。

质疑内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回复内容:针对贵公司提出的上述质疑事项,经采购单位代表和评标专家沟通后,认为依据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判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真伪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代表和评标专家无法甄别是否为虚假材料。因此,此项质疑内容不成立。

二、质疑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我中心本着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负责的原则,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复核,经过上述复核,质疑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大兴安岭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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