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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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杭萧政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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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沈阳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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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申请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行政复议一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号
申请人沈阳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不论是招标前还是开标后,只要是招标文件本身存在违背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就会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不能以申请人对于中标后的质疑投诉中提到招标文件存在严重的排他性、倾向性以及样品违规违法问题以超出质疑期为由,不予受理,应根据申请人提到的相关问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调查有关事项,给质疑投诉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而不能不作为、乱作为来对待质疑投诉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申请撤销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重新做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申请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处罚相关责任人及单位。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投诉书》;*.质疑答复;*.《质疑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案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投诉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案涉政府采购项目即某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人为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所属预算级次为杭州市萧山区。据此,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案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投诉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对案涉项目采购活动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针对其投诉事项,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具体理由为:*.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的内容,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事项指向本项目招标文件。*.政采云平台显示: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时发布;申请人于****年**月**日获取采购文件;申请人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先后两次提起质疑,采购人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申请人提交的两次质疑函显示:两次质疑均指向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附属资料显示:本次投诉系针对第二次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即针对****年**月*日质疑函以及****年**月**日质疑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即于****年**月**日公告期限届满。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申请人于****年**月**日获取招标文件,在公告期限内,故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月**日起*个工作日)。申请人于****年**月*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间,不属于依法质疑。*.同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对招标文件先后于****年**月**日、****年**月*日提出两次质疑,其中后一次(****年**月*日)也不符合采购文件“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规定,也不属于依法质疑。*.根据上述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的受理条件,于****年**月**日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四、复议申请书提及事项缺乏依据。*.复议申请书提及事项“我公司认为不论是招标前还是开标后……而不能不作为、乱作为来对待质疑投诉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及投诉处理流程。申请人既然已按照前述规定提起质疑及投诉,答复人按照前述规定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投诉书》及《质疑函》《质疑答复书》等投诉材料;*.《某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及附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材料);*.政采云平台截图;*.招标文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系某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人。浙江某管理有限公司系采购代理机构,申请人为该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同时发布招标文件,于同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申请人于同年**月**日获取了招标文件,于同年**月**日通过政采云平台向采购人提起质疑,其质疑事项为“*.▲(未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本次采购项目严重存在歧视性倾向性”,采购人于同年**月**日通过政采云平台作出质疑答复,答复内容为“……关于‘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的设置,该条款为《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在‘在采购文件中合理设定投标(响应)无效条款和集中罗列注意事项’的情形,不属于采购人禁止行为。综上,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此项内容不作修改”。同年**月*日申请人在政采云平台上第二次向采购人提起质疑,质疑事项为“*.▲(未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本次采购项目严重存在歧视性、倾向性,严重歧视外省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的内容是不能偏离的,通常情况下不能作为评分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全部满足,实质性要求通常为一票否决因素,不作为评分因素”,采购人于同年**月**日通过政采云平台作出质疑答复,答复内容为“质疑事项*.……关于‘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的设置,该条款为《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在‘在采购文件中合理设定投标(响应)无效条款和集中罗列注意事项’的情形,不属于采购人禁止行为。综上,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此项内容不作修改……质疑事项*。本项质疑内容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个工作日内。投诉人获取招标文件日期为****年**月**日,故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间,不属于依法质疑”。申请人不服采购人****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同年**月**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与其**月*日提出的质疑事项一致。被申请人于**月**日收到投诉,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于同年**月**日作出案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是否合法。
一、关于主体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案涉采购人为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所属预算级次为杭州市萧山区,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实体合法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九条规定:“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案中,案涉某采购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文件,于同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申请人于同年**月**日获取招标文件,分别于同年**月**日、**月*日两次提出质疑,对于其**月*日提出的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间,不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并无不当。
三、关于程序合法性。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