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2025-10-31 00:00:00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现将本次征收土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二、征地批复文件名称:《自然资源部关于贵州省铜仁市花滩子水库工程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号)。
三、批准征地时间:****年*月**日。
四、征收土地用途:贵州省铜仁市花滩子水库工程建设。
五、征收范围:印江自治县新寨镇凤和村、卷子村、凯望村、乐洋村、龙井村、撕栗村、泗塘村、新坪村。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范围图为准。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按照《贵州省铜仁市花滩子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已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个月内,以货币安置的方式,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月**日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暂不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不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不需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黔府发〔****〕*号)等文件规定,依据《贵州省生态移民局关于铜仁市花滩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意见》(黔移函〔****〕**号)中的意见相应落实后期扶持政策。
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自然资源部关于贵州省铜仁市花滩子水库工程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号)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或者应当知道征地批复之日起**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公告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贵州省铜仁市花滩子水库工程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