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饶财采投处〔2025〕18号
2025-10-31
黑龙江/双鸭山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饶财采投处〔2025〕18号
黑龙江/双鸭山-2025-10-31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饶财采投处〔****〕**号
作者:发布时间:**********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饶河县新阳路路灯升级改造项目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发布采购公告,*******日开展项目评审,*******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盈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 ****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诺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德政小区*#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为:

(一)关于质疑事项一的问题,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设置的评审内容不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且方案内容存在未与采购需求量化指标相对应及商务、技术混同等情形,违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未按其规定进行编制,而代理公司在回复中仅口头说明质疑不成立,属于缺乏事实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我公司对回复内容不满意,现提起投诉。

(二)关于质疑事项二的问题,更正后的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存在部分未细化的模糊表述字样(如表*下划线所示),虽然有量化对应扣分分值,但未有细化的评审标准,属于未细化量化,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这些模糊表述没有对应的评审标准,现场过度放大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不能够保证评审过程公平,公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而代理公司在回复中仅口头说明质疑不成立,属于缺乏事实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十五条。我公司对回复内容不满意,现提起投诉。

(三)关于质疑事项三的问题,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设置了判断缺陷的扣分值标准(缺陷是指: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其设置的评审标准未与采购需求量化指标相对应,缺陷内扣分标准没有一个是对应采购需求里的量化指标的,而代理公司在回复中仅口头说明质疑不成立,属于缺乏事实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十五条。我公司对回复内容不满意,现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部分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饶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饶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饶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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