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韵国化)
2025-10-30
广东/广州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韵国化)
广东/广州-2025-10-30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韵国化)

发布机构: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当事人:通韵国化(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海盛路***号(金山资本集团东部经济园)

本机关收到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来的情况说明函,反映你公司在广州市军用供应站*********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存在放弃中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元,采购人为广州市军用供应站,采购代理机构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本项目于*******日发布采购公告,***日组织开标、评标,***日发布你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的结果公告。在本项目中标结果发布后,你公司以成本核算错误等为由,向采购人书面提出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分别于***日和**日收到你公司的《弃标函》和《弃标函复函》,导致中标结果变更。本机关发函向你公司调查放弃中标的情况,先后两次收到你公司回函称由于前期投标测算存在严重错误、中标价格太低导致亏本放弃中标,你公司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审慎进行投标测算并对投标行为和结果负责。前期投标测算存在严重错误、中标价格太低导致亏本放弃中标并非因不可抗力等导致的不能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情形,故上述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范畴。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你公司的弃标函和弃标函复函、采购人关于不同意弃标的复函、本机关发出的调查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综上,你公司放弃中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本机关于*******日、***日、***日多次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公司寄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罚告〔*****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日签收。截至********日,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第二条、第十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对应《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点较轻违法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号金和大厦*楼,电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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