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2025-10-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远建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富顺县富世镇祥云巷**号
被投诉人:内江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
地址:内江市市中区沱鞍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知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与栖霞路交叉口东北方向***米万达中心*********号
相关供应商:内江市市中区初心餐饮店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南鞍路***.***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知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内江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餐饮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显示,内江市市中区初心餐饮店****年度报告,从业人员处是空白,没有显示依法购买社保的记录,据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格条件。虽然该供应商以投标(响应)函可以通过了资格审查,但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未提供内江市市中区初心餐饮店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故内江市市中区初心餐饮店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当依法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在合格中标(成交)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人。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对供应商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并未要求其项目名称必须是餐饮服务或者食堂服务,并且投诉人在响应文件履约能力“业绩一览表”对中标(成交)的泸县人民检察院项目在备注栏载明:中标项目含餐饮服务。现实中很多机关单位将食堂服务与物业管理一并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完全拘泥于以投诉人提供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而判定该项目没有包括餐饮服务、食堂服务,不予得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磋商文件》等相关规定。评审小组属于主观臆断进行评审,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评审小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内江市市中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