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25号(原411-413号)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2025-10-29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25号(原411-413号)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天津-2025-10-29 00:00:0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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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5-10-29 00:00:00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号(原*******号)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
信息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号(原*******号)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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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郝景智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号(原*******号)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 ||
|---|---|---|---|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西区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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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详见附件 |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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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三路***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郭子敬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平面设计;图文设计制作;办公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币专用设备制造;货币专用设备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树木种植经营;林业产品销售;纸制造;纸浆制造。(除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电子出版物复制;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印刷品装订服务;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特定印刷品印刷;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解放南路***号房产及附属物公开挂牌转让的批复》 津渤化资产发[****]**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转让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转让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该公告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房产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地产交易政策,过户及完税要求,知悉本项目存在房产和土地权属分离现状,如单独受让房产存在无法办理过户风险以及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风险,受让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意向受让方在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并按照附件《意向受让方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向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携带由转让方出具的《现场勘查确认函》原件和已签署的《承诺函》原件前往天津产权递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样联系人:冯天露,联系电话:*********** ,联系时间:每周二和周四,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如挂牌截止前,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转、受双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挂牌截止前,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网络竞价将安排在本项目挂牌截止日次个工作日下午,各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规定原路径退还。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即认为做出以下承诺: (*)不使用转让方或天津产权的名义、商标或标记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此次资产挂牌转让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活动,否则转让方或天津产权有权追求其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 与此项目有关的任何交易,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规定,一切后果自负,并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让方应以自有资金购买,不得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自然人募集,且收购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最终受让方须按照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帐户。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与竞价,或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 (*)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内的; (*)其他违反天津产权交易规则或项目公示内容的。 *、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相关手续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以及税务部门的要求办理。受让方须充分考虑,知悉本项目存在房产和土地权属分离现状,如单独受让房产存在无法办理过户风险以及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风险。 *、该项目标的资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和属地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事项,标的资产现承租方已放弃优先受让权利。 **、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须与现承租方在不改变原承租期限、承租用途及各项运营方案条件下,签订新租赁合同,转让方予以配合办理。 **、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