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2025-10-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雷波县消费帮扶小程序运营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穆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号大陆紫云金沙
被投诉人:雷波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地址:锦城镇东路**号
四、基本情况
凉山州锐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雷波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雷波县消费帮扶小程序运营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雷波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作出答复,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主观分标准未量化且占比超常规,直接违反四川“主观分客观化”强制要求且被投诉人未予答复。
投诉事项*:技术参数要求不规范、不明确且被投诉人未予答复。
投诉事项*:履约验收程序不专业,未落实四川省“多主体参与”验收规范且被投诉人未予答复。
投诉事项*:付款条件与履约目标脱节,违反四川省“进度挂钩”管理规定且被投诉人未予答复。
投诉事项*:方案类评审因素缺乏采购需求依据,属文件缺陷且被投诉人未予答复。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雷波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