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您好,根据连云港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调整生育假期的通知(连人口计生领办【****】*号)》第三条“夫妻共同育儿假 ”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天的育儿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每年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育儿假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按周年计算,即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的**个月内,夫妻双方每**个月各享受**天育儿假。育儿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但应当在周年内使用完毕,不结转至下个周年。育儿假包含周六周日。(回复单位: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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