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10-29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投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逢捷物资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华南城物流产业园二期**栋库房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一:黑龙江杰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群力第四大道***号天鹅湾大厦*层***室。
被投诉人二:漠河市融媒体中心
地址:漠河市**区。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温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与香坊大街交叉口第*栋*单元**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漠河市融媒体中心设备购置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我方提出质疑事项为中标文件中货物类****采购标的手机,型号为“**** **** *********+*****黑色”,品牌为“****”,该产品为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而其中标型号未获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具备本项目的销售资质。答复函中拿出另外一个设备型号声称该型号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更说明中标文件中公布的品牌型号确实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具备销售资质。如有具备销售资质的产品应直接以合规产品型号应标。我方认为品牌型号应以供应商在标书中提供的以及中标文件中公布的品牌型号为准,不得后期随意更改,如果所有供应商都以不具备销售资质的产品应标,待有人质疑时,再拿出其他产品自证,那政府采购活动将无公平性可言。
(二)本项目于 ****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我方于****年*月**日提出质疑,中标供应商哈尔滨温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 **** 年*月**日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于****年*月**日发布合同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采购双方在我方质疑提出的第二天且对质疑结果未明确之前贸然签订合同,已经违反了上述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就中标产品的相关问题向制造商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进行了函证。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品目名称****显示中标产品“品牌****,规格型号**** **** *********+***** 黑色”型号代码为******,制造商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供了该产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被投诉人一收到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函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作出了答复,相关规定并没有质疑答复期间必须暂停采购项目的要求。被投诉人一在确定中标人后于****年*月**日发布合同公告,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的规定,且该投诉事项已超出质疑范围,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漠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漠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漠河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