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5-10-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第二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后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山楠街**号附***号*层
被投诉人:四川鑫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号*栋*层***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鑫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成都市双流区妇幼保健院****年第二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及标准进行评审,未客观、公正、审慎对待我公司响应的技术参数。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及标准进行评审,未客观、公正、审慎对待我公司响应的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因系统设置原因,投诉事项*无法选择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以外的法律法规,本项目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应为“投诉事项*的前提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影响本项目的公平公正,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