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对2025年恩施女儿会系列活动策划及全面落地执行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0-28
湖北/恩施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对2025年恩施女儿会系列活动策划及全面落地执行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恩施-2025-10-28 00:00:00

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对****年恩施女儿会系列活动策划及全面落地执行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利川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年恩施女儿会系列活动策划及全面落地执行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号之三

被投诉人:*: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 *:湖北浩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利川市传媒大厦*楼 *.利川市国泰名都*栋三楼

三、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受理了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提交的“****年恩施女儿会系列活动策划及全面落地执行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后,及时成立了审查小组,向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下达了该项目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及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相关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了投诉答复函,并提交了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及相关问题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不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
投诉事项*:我公司报价最低却不是中标供应商,采购过程中存在程序违规、信息不透明、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等问题,对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依法撤销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对采购需求进行澄清和补充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请求*:重新审查本次采购程序的合法性,特别是谈判小组推荐供应商的程序及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请求*:对被投诉人在采购程序及系统操作中的违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投诉请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恩施女儿会”系列活动的整体策划与全面落地执行。我局认为,采购人基于项目的特殊性质,在采购需求中设定框架性、方向性要求,而未过度限定具体细节,具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理由如下:
*.法律依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确定需要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但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除外。” 本条为因项目“性质特殊”而采用需求导向型而非规格限定型的采购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空间。
*.“恩施女儿会”项目性质特殊。我局认定,本项目属于典型的“性质特殊”项目,主要体现在:
(*)文化内涵与民俗独特性:“恩施女儿会”是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具有百年历史的传统民俗节日,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传承和展现独特的土家文化、婚恋习俗和民族风情。此类文化活动的“灵魂”在于其原真性、文化性与创新性,而非标准化的技术参数。
(*)创意策划的不可预见性:活动策划与落地执行属于高创意性工作。最优的方案需要在充分理解项目背景和目标的基础上,由供应商发挥其专业创意、资源和经验来构建。预先设定“详细规格”在技术上既不现实,也可能将最具创新能力的供应商排除在外,无法实现“优中选优”的采购目的。
综上所述,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定原则性目标和功能要求,旨在鼓励供应商基于对“恩施女儿会”文化的深度理解,提出最具创意和可行性的个性化解决方案,这符合项目的内在规律。该做法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实,本项目采用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我局围绕投诉事项,对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审查后,认定如下:
*.关于评审程序与成交标准的合法性认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方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事实与认定:本项目采购活动严格遵循了上述法律规定。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并未直接依据“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而是依法行使了法律授予的选择权,采用了“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技术服务方案”这一法定替代方案。采购文件已明确载明此评审办法及“只推荐三家”的规则。投诉人的技术服务方案未获得谈判小组多数票推荐,因此未进入最终报价环节。此评审程序完全符合**号令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程序违规。
*.关于“系统显示不一致”问题的认定
(*)事实与认定:我局确认,在本次采购活动中,确实存在电子采购系统技术故障,导致供应商端界面产生了“进入最终报价”的错误显示。然而,经查系统后台日志及评审端最终权限记录,谈判小组从未向投诉人发出过提交最终报价的书面或系统指令,谈判小组也实际上未在系统规定通道内查收到投诉人最终报价文件。
(*)性质判定:此情况属于程序履行中的技术性、告知性瑕疵。但该瑕疵的发生时点是在谈判小组已依法作出实体评审决定之后。系统的错误显示,并未反向影响或改变谈判小组已经依法作出的评审结论,即投诉人因方案未获推荐而已被淘汰的决定是既定且合法的。该技术故障并未损害评审的实体公正,但系统确实存在技术故障,造成事实上信息差,我局已及时函告第三方平台。
*.关于“最低价未成交”及“差别待遇”问题的再认定
(*)法律依据:根据**号令第三十三条,在依法启动“方案推荐”程序后,供应商资格的准入门槛是其方案是否获得推荐。
(*)事实与认定:投诉人因其方案在合法、公正的评审中未获推荐,已丧失提交最终报价的资格。故其所谓的“最低价”并非在合格竞争者中产生的“最后报价”,不构成必须成交的法定条件。采购活动的实体规则对全体供应商统一公平适用,不构成差别待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利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利川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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