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金财采监处字〔2025〕11号-金华市中心医院血液透析滤过机(双泵)采购项目)
2025-10-28
浙江/金华 质疑投诉
金华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金财采监处字〔2025〕11号-金华市中心医院血液透析滤过机(双泵)采购项目)
浙江/金华-2025-10-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金华市中心医院血液透析滤过机(双泵)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梅思迪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香城北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金华市中心医院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号

被投诉人*金华市恒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东莱路***弄**号

相关供应商:江西朗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高新区工业大道*号(江西共青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宿舍楼*层*******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梅思迪雅科技有限公司对金华市中心医院血液透析滤过机(双泵)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该投诉书及相关资料并于当天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网页篇幅字数限制,详见附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采购(即所有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中小企业,提供承诺函或相关依据。 本项目产品所属行业为“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标供应商江西朗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金华市中心医院血液透析滤过机(双泵)采购项目,属于工业制造行业;制造商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投诉调查处理阶段,重庆两江新区产业促进局将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为中型企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明确:“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二)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标供应商江西朗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金华市中心医院血液透析滤过机(双泵)采购项目,属于工业制造行业;制造商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投诉调查处理阶段,重庆两江新区产业促进局将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为中型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库司指导案例*号相关内容:“在投诉处理阶段,财政部门一般依据评审委员会成员意见、投标产品制造商说明及检测报告等评判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的真实性。具体评判时,如仅有投诉人单方异议,不应直接否认评审专家的意见;如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产品官网信息等证据,而投诉人仅以产品官网信息为依据的,不能当然否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关于金华市中心医院血液透析滤过机(双泵)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及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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