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股权转让
2025-10-27
山西/吕梁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文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股权转让
山西/吕梁-2025-10-27 00:00:00
山西/吕梁-2025-10-27 00:00:00
文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发布日期:********** **:**
挂牌日期:********** **:**:**.*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文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
| 转让方名称 | 文水县财政局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文水县人民政府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万元(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提示提醒等内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审计报告》显示: *、文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在为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但银行无法查询其名下全部担保。根据文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年担保余额明细表,向银行提供借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银行查询结果显示,截至****年**月**日,文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存在为他人担保的情况,涉及担保金额 *******元。(其他内容详见公示附件) 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 *、山西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文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晋天正清审〔****〕****号),报告结论“截至清产核资基准日****年*月**日文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账面值 ********.**元,基准值*******.**元,清查值*******.**元;负债账面值 *******.**元,基准值******.**元,清查值 ******.**元;所有者权益账面数 ********.**元,基准值 *******.**元,清查值 *******.**元。 *、文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编号晋 ************)有效期至****年*月**日,截止评估基准日已过期。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固定资产为电子设备,购置于 **** 年至 **** 年,截止评估基准日均已超过经济耐用年限;该资产存放于文水县,经向文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由于租住的办公地点房租到期、多次搬迁等原因,无法实地盘点,综合以上因素,本次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以审计后的清查值确认。 *、根据银行回函结果显示,文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在为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但是银行无法查询其名下全部担保。根据文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年担保余额明细表,向银行提供借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银行查询结果显示,截至****年*月**日,文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存在为他人担保的情况,涉及担保金额*******元。 *、根据《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晋****刑初***号),判决原北京德御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张俊德违反公司法规定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构成抽逃出资罪,张俊德应返还被评估单位****万元,并处罚金 *** 万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 |
| 其他披露事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