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2025-10-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广安区****年水稻病虫害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洋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巴中市巴州区福欣楼*层***号
被投诉人:广安市广安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洪州大道西段**号
被投诉人:广安安瑞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北辰办事处滨江安置房二楼
四、基本情况
广安安瑞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广安市广安区农业农村局广安区****年水稻病虫害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代理服务费适用收费依据废止,涉嫌收费标准违法。
投诉事项*:核心技术参数存在潜在排他性,涉嫌变相限定供应商,且被投诉人未予答复。
投诉事项*:技术参数要求中第三方检测报告的设置可能构成“变相限定资格条件”且被投诉人未予答复。
投诉事项*:“***检测报告无明确检测依据”且被投诉人未予答复。
投诉事项*:品目分类错误,且被投诉人未予答复。
投诉事项*:软件需求不明确,且被投诉人未予答复。
投诉事项*:软件履约标准未量化,评审与验收无依据,且被投诉人未予答复。
投诉事项*:付款进度安排排斥中小企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