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5-10-27 00:00:00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年**月至**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 采购单位 |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采购项目名称 | 温州市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第二步试点市级核查验收工作 |
| 预算金额(元) | ******.** |
| 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 否 |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 | 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 预计采购时间 | ****年**月 |
| 采购需求概况 | 标的名称:温州市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第二步试点市级核查验收工作 采购目录:*********测绘服务 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按照部、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专项整治第二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过组织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问题专项整治第二步试点工作,完成上级下发的问题图斑全部销号工作,稳妥有序化解温州市瑞安市、平阳县两地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工作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温州市瑞安市、平阳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问题基本“清零”。 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项目实施严格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确保成果规范性和权威性;投标人根据项目要求配备项目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标准,相关人员统筹协调能力强,熟练相关内容和知识,帮助完成问题图斑整改销号;逐宗审核瑞安市、平阳县审查通过的问题图斑整治到位情况,审核处置政策执行情况,对认为有必要的现场进行测绘,逐宗出具核查验收意见(报告)等;汇编两地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宗数(含核实后剔除的)验收销号台账;符合我国国家或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交办工作任务,确保全市第二步试点工作顺利通过省级核查销号及部级工作机制验收。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的项目组,按照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工作,并按约定向采购人汇报工作进展。服务过程中车辆及人身的安全由投标人负责,采购人不承担因意外伤亡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费用。详见发布后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
| 联系人 | 叶盛 |
| 联系电话 | ************* |
| 备注 | / |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