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0-27
四川/泸州 质疑投诉
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泸州-2025-10-27 00:00:00
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发布主体: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打印】【关闭】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纳溪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抵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泸州市纳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组**号

被投诉人:四川新辰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建设街*****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新辰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泸州市纳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纳溪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将符合国家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智慧环卫管理系统“用数据库技术实现…(提供现场演示)”及多处要求“系统功能截图,并提供现场演示”等不合理,现场演示等于要提前做好系统,同时项目未中标即要提前提供系统截图不合理,增设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车载智能数据终端控制系统领域相关软件著作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车载智能视频终端控制系统领域相关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明显的不适应性。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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