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2025-10-24 00:00:00
【异议回复】国道****线福鼎市店下镇至硖门乡青屿头(霞浦界)段公路工程施工及土石方处置一体化项目(重新招标)(评定分离)
项目编号:
信息时间:**********
| 标书领取截止时间 | ********** **:** | 质疑截止时间 | ********** **:** |
|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 ********** **:** | 投标截止时间 | ********** **:** |
提交时间 | ****年**月**日 **时**分 | 受理时间 | ****年**月**日 **时**分 | |||
异议类别 | 招标文件 | |||||
异议内容 | *、本项目土石方处置公示期为*个工作,违反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建议修改为**日,与公路施工项目公示期保持一致。 *、补遗明确“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移交的土石方处置范围开挖,超边界超标高开采的超量方量按成交单价*倍赔偿;未超边界但超***.**万*³的超量方量按成交单价赔偿;实际开挖量低于处置方量的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予赔偿”。该条款存在以下问题:*. *倍赔偿违反规定;同时将开挖量不足的风险完全转移给中标人,未考虑地质条件变化、招标人提供数据误差等非中标人可控因素,加重了中标人责任,违背“公正”原则。*.该条款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对项目风险的判断,进而影响投标决策,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情形。恳请贵单位对补遗中的上述条款予以复核并修改。 *、补遗书第(*)号附件的地形地质图的拐点坐标少于第一次招标,请招标代理完整描述本次招标的具体拐点坐标。 *、土石方处置费第一期和第二期合计*.*亿,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缴费时间节在合同签订前,按招投法规定,招标项目在此时间节点应缴纳的为履约保证金,且不应超过中标金额的**%,故签订合同前缴纳总额*.*亿的费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属于巧立名目变相收取保证金。此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若招标人强制要求土石方处置中标人以现金形式缴纳大额款项,也属违法违规行为。恳请招标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重新组织招标。 | |||||
回复内容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未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提出,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