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2025-10-27 00:00:00
****年**月**日
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号瑞泰澜庭一
号楼一单元***
被投诉人:衢州浙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白云街道盈川西路*号*幢***室
被投诉人:衢州市衢江区教育局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衢江区行政中心大楼四
楼)
相关供应商: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荷四路***号***室
投诉人因对《****学年衢江区属公办学校保安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 ************)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正式受理,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事实依据:投标人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有效期内的公安部门批准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该给予废标处理,以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只要投标人参与了项目采购活动(如购买标书、提交投标文件等),即使资格审查未通过,仍属于“参与活动的供应商”,具备质疑资格。
投诉事项*:招标人提供虚假数据。事实依据:中标人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数为****人,但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中标人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年是实际从业参保人员为***人,人数差距大,所以中标人声明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是提供虚假数据,应给予废标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只要投标人参与了项目采购活动(如购买标书、提交投标文件等),即使资格审查未通过,仍属于“参与活动的供应商”,具备质疑资格。
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天眼查网页截图等证据。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废除中标公司,核实中标公司与招标公司的关系,我公司也将视答复情况,如不能公平公正的处理所有投诉事项,我公司将保留向上级部门进行检举和复议的权利。
被投诉人衢州浙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教育局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认为中标人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有效期内公安部门批准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经我单位调查与核实,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已提供了浙江省公安厅批准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年**月**日,该证书上无有效期限,领取即有效。
针对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所需提供的是从业人员数量,从业人员的含义与从业参保人员的含义并不相同。从业人员数量通常指的是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数量,这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兼职人员等,而参保人数则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员数量。由于企业用工形式的多样性以及用工过程的可变性,从业人员和参保人数之间会存在合理差异。例如,部分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或短期临时工被计入从业人数,但未强制要求参保。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并不能证明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但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合法,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该单位未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因此,该单位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
相关供应商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年**月*日取得浙江省公安厅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于****年*月*日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在公安部门的监管下开展保安服务业务以来,队伍不断壮大,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保安服务许可证》从没有中断和注销过,因此投诉人反映的“不具备有效期内的公安部门批准的保安服务许可”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针对投诉事项*。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人,是完全客观真实。公司在册员工****人,参保人员***人,其余***人当中,分别因退休返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其他单位参保等情形而无需缴纳社保。综上,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投诉反映的问题是不存在的,也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学年衢江区属公办学校保安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 ************)(以下简称“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本项目分两个标段采购,标段*为****学年衢州理工等**所学校保安服务外包项目,预算金额***.*万元;标段*为****学年衢州三中等**所学校保安服务外包项目,预算金额为***.*万元。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开评标,共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因未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未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衢州安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月*日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公示标段*、标段*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公安部门批准的《保安服务许可证》。除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剩余*家投标供应商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保安服务许可证》。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衢州浙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教育局提供了中标供应商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保安服务许可证》扫描件、本项目评审报告等证据。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布****年度全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告》《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花名册》等证据。
****年*月**日,我局向衢州市柯城区经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衢江财协查〔****〕*号),请求协助核实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信息真伪问题,至今未收到回函。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已上传《保安服务许可证》,且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许可证未设定有效期,取得后长期有效,无需年检或定期更新。投诉人主张的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有效期内的公安部门批准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规定,单位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之和。因此《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不仅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也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等。参保人员数仅指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通常少于实际从业人员数。投诉人以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年实际从业参保人员为***人为由,主张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数****人为虚假数据,缺乏事实依据。衢州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亦对其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作出解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或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