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10-27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薄改资金前进小学设备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灸峨鑫电子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松北前进小学校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垣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号*层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年薄改资金前进小学设备项目(二次)(以下简称“本项目”)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采购人需求关于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中,对于部分设备要求供应商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第***页符合性审查表中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规定:“*.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服务内容或工程量;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但投诉人在本项目提供的《政府采购响应文件》中,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具体技术(参数)要求的规定,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满足符合性评审关于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规定的要求,投诉人未通过本项目符合性评审,不属于本项目有效投标的供应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正)》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质疑和投诉,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应当已依法进行质疑。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属于项目有效供应商,因其他供应商的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其他供应商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资格。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第一项投诉事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第二项投诉事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与第三项“投诉事项代理公司以及采购人单位不作为,勾结中标企业隐瞒公开信息,拒收质疑函”的投诉,均属于对本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因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投诉人不具备对上述投诉事项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资格。据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三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