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2025-10-22 00:00:00
发布机构:清远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政府采购投诉结果公告
(清财采决〔****〕*号)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二、项目名称:清远市数智清远建设项目(一期)(清远市公共卫生体系能力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洛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金硕一路**号**层****房(自编:******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德伟
委托代理人:李永健
被投诉人 *:清远市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静福路**号朝南国际商务中
心**层办公室**、**号
被投诉人 *:清远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人民二路机关办公大楼四号楼 **
号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年*月**日
投诉人请求:要求就投诉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
限期内逐一回复。
投诉人称:一是采购文件评分表中要求提供**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包括:***共享分档、主索引、采集监控、数据标准、医疗数据指控、数据资产、数据分级分类、隐私数据保护、医疗数据中心、服务总线、卫生应急、智慧卫监、院前急救、健康档案浏览器、疾病预警监测、健康画像、预约挂号、智能导诊、随访管理、人工智能。投诉人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常申请流程需四至六个月,即便最快亦需四十五天,而本项目自采购公告发布至开标仅二十一天,即使具备软件开发能力的供应商立即申请亦无法完成。因此,采购文件倾向于特定供应商或投标人,而非从实际出发考察投标供应商的开发实力。同时,该要求实则为在该行业已有业绩的软件开发公司量身定制,存在特定倾斜。由此可见,该评审要求涉嫌以特定行业的业绩限定潜在投标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供应商不公平。二是商务评分部分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书指定颁发机构,且每类人员均需具有医学相关专业背景经历(须提供本科或以上学历证书或医学类职称证书),投诉人认为:该要求属于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设置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其具体表现为:对供应商、产品资质及人员职称提出要求时,未列明所需资质的名称及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形式,且使用模糊、无明确界定的指标作为商务或技术条款。需要指出的是,“医学相关专业背景经历”并不等同于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和经验,建议调整为要求提供案例合同,并在合同中体现相关人员作为项目团队成员或项目经理。此外,商务评分部分指定人员证书的颁证机构,将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原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等协会类证书列为评审因素。根据规定,此类协会证书属于非权威证书,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另外,商务评分部分还要求团队成员需具备人工智能应用工程师证及参与医学大数据相关标准起草制定的经验。投诉人认为,是否参与标准编制与项目实施能力并无必然关联,且该要求涉嫌提前指定标准编制人员及参编单位,属于为特定单位量身定制。综上,投诉人认为上述要求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供应商不公平。三是关于采购文件评分表中系统演示响应评价的要求,即开标时须使用真实系统进行演示,使用原型****、***、录屏、视频、截图等其他方式进行演示的不得分。投诉人指出,从采购公告挂网至开标不足*个月,作为软件开发公司,在获取项目整体演示需求后,不可能在如此短时间内完成系统开发。该要求涉嫌为部分潜在投标供应商提供差异化信息,影响公平竞争;同时,该要求倾向于已有同类项目实施业绩的供应商,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四是采购文件明确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而采购需求中却包含急救车电路网络改造,要求供应商根据各医院救护车具体情况对具体车型进行单独改造设计,涉及电器电路、内部布局以及对内对外接口。该改造虽属于附属配件类改造,不涉及车辆行驶机械性能与外部造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车辆电器改装属于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范围。然而,本项目未在资格项中要求投标供应商须具备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如后续中标供应商既不具备相应资格,又无法分包给专业单位实施,则涉嫌虚假响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见,此项要求前后矛盾,对合规守矩的潜在投标供应商不公平。此外,采购需求中还包含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此类服务须由专门授权专业机构开展。投诉人认为,该要求系提前圈定中标供应商范围,为特定单位量身定制,且潜在投标供应商不可能独自完成等保测评、密评等工作,涉嫌违反分包要求。如中标供应商既非具备等保、密评资质的单位,又未分包给专业机构实施,同样涉嫌虚假响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此,该要求亦存在前后矛盾,对合规守矩的潜在投标供应商不公平。五是本项目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超****万元,但采购人未开展采购需求调研,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六是在本项目建设清单第**项中,包含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如********一体机(实为服务器)。因此,采购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七是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部分要求定制数据库软件、定制应用中间件、国密加密机等须提供第三方测评证书、监测报告或测试报告,并要求认证机构须具备***或****资质。投诉人认为,此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五条的规定。此外,采购文件要求“▲数据库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避免潜在的产权纠纷;产品源代码自主代码率不低于**%,以便及时响应系统建设过程中新功能开发及问题解决,具备相应的代码自主率测试报告以及国家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产品自主原创性测评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投诉人认为,该要求属于广东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常见问题清单》通知中的负面案例情形,即“对供应商、产品资质以及人员职称有要求的,未列明所要求的资质的名称及提交证明文件的形式,使用模糊化、无明确界定的指标作为商务或技术条款”。同时,该要求提供国家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产品自主原创性测评证书,系指定检测机构,属于违规行为。另外,产品自主原创性测评证书属于非强制性要求,该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还需指出的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需要一定时间及费用,如潜在投标供应商在本项目挂网后才开展委托检测,在时间上违背客观规律,涉嫌倾向特定厂商或投标供应商。综上,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以此作为评分标准,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供应商不公平。八是采购文件在国产化要求方面存在自相矛盾:在“采购需求书”第**页技术路线中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本项目建设中需充分利用国产化计算资源、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公共基础设施,应用软件采用国产化方案,选取适配国产化技术应用、架构的厂家进行定制化开发”;但在“*.*.*.*.*消毒物品病人追溯管理”中,却出现***方案可提供*******版本选择、在“*.*.*智慧急救配套硬件建设”(救护车-医护用移动处理单元)中也标明操作系统可采用*******或国产操作系统。根据****年*月采购人出具的信创评审文件要求,当前文件存在不能通过信创评审的风险,尤其是***和医护用移动处理单元使用安卓操作系统,不符合《广东省数字政府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适配测试中心管理规范(试行)》中“信创为常态、非信创为例外”的原则,有违国产化要求。九是采购文件评分表中“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存在未依法量化评审的问题,属于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 ***、**** 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发布人:清远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