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综改示范区清控科创私募基建投资基金2900万元份额公开转让项目
2025-10-25
山西/太原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山西综改示范区清控科创私募基建投资基金2900万元份额公开转让项目
山西/太原-2025-10-25 00:00:00

山西综改示范区清控科创私募基建投资基金****万元份额公开转让项目

发布日期:********** **:**

挂牌日期:**********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山西综改示范区清控科创私募基建投资基金****万元份额公开转让项目
转让方名称 晋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晋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
挂牌价格 ****.**万元(人民币)
挂牌期间 **工作日
挂牌日期 ********** **:**:**.*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提示提醒等内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 *、山西综改示范区清控科创私募股权基建投资基金唯一投资项目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潇河产业园区太原起步区姚村规划路道路及综合管廊建设***项目,该项目于****年*月开工,****年**月**日完工,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其账面值为项目公司实际开票金额。 *、根据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与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姚村管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潇河产业园区太原起步区姚村规划路道路及综合管廊***项目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因征地拆迁原因,双方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潇河产业园区太原起步区姚村规划路道路及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期由原先的****年*月延长至****年**月**日,因此项目运营期也延后*年。......”作为其重要投资来源的山西综改示范区清控科创私募股权基建投资基金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签订基金补充协议以延长基金存续期,本次评估假设待估基金也会随***项目运营期的延长而延长存续期,并按该假设进行了测算,未考虑尚未签订基金存续期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因目前山西综改示范区清控科创私募股权基建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结算审计尚未结束,且还需较长一段时间,因此无法判定最终的投资额。根据目前项目公司已完成的进度审计,其审定金额为*****.**万元,其合同金额为*****.**万元,差额率为*.**%,差距较小。 *、项目公司于项目开始运营后,每年按照固定金额预提了大修费用,根据《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潇河产业园区太原起步区姚村规划路道路及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合同》,该合同对道路中期大修服务费约定为“本项目合作期内,暂按道路进行一次中期大修考虑。甲乙双方均可根据道路实际使用情况提出中期大修。大修事宜及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本合同暂未包含大修费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待大修结束后,政府方按照决算金额向项目公司一次性付清所发生的费用”。 *、山西综合改革示范区清控科创私募基建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标的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姚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该公司截至****年**月**日资产总额为***,***.**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 *、根据项目公司——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姚村管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自公司成立日起各方以各自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所有。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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