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昂财采投处【2025】1号
2025-10-25
黑龙江/齐齐哈尔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昂财采投处【2025】1号
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10-25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昂财采投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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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大阿拉街满族村购买农机具项目(四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龙圣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号凯德广场东区*****号

被投诉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人民政府

地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榆树屯村兴榆路***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致嘉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溪畔华庭*区**号楼*号商服

四、基本情况

自*月**日在省政府采购平台收到该投诉事项后,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进行详尽的调查核实。我局第一时间停止该项目,**月*日对两家被投诉单位下达《投诉受理通知书》,告知被投诉单位及时上报答复材料。**月**日和**日两次对被投诉单位进行约谈,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和专家论证会,确保本次投诉处理合规合法,调查核实如下:

质疑一:未能针对“中标企业所投********型号拖拉机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条件”这一核心问题进行回应,回避了关键事实,应判定投标无效。 经核查,依据中标供应商齐齐哈尔市丰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参数规格表》等相应佐证材料,证实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质疑二:对“中标产品未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合法性”的认定错误,曲解法律规定,应判定中标无效。 经核查,一是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所投农业机械必须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平台备案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才能参与投标。二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年【第*号】)中第三条规定:“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并不是强制要求。三是中标供应商齐齐哈尔市丰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该产品《产品合格证》、《产品参数规格表》等相应佐证材料,证明完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该项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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