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2025-10-24 00:00:00
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对利川市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及配送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利川市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及配送服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投诉人一: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人二:湖北辰美中药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宜昌恒安制药生物工业园。 *.湖北省英山县经济开发区一里沙路**号。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一:利川市人民医院。 被投诉人二: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龙船大道**号。 *.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号文创大厦***室。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人一的投诉事项及请求
(*)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标企业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与国药集团中联药业有限公司均不符合该条规定。
(*)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标企业广东一方被列入国家医保局公布的《价格招采信用评价“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评定结果名单》内,不符合该条规定。
(*)投诉人在本次投标中报价具有明显优势,且在过去为采购人提供配送服务期间,始终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服务质量良好,未出现任何差错或投诉。此次中标结果未充分体现采购文件中对价格、服务及履约能力的综合评价要求,未能保障采购项目获得最优性价比的服务。
请求:请监管部门更正此次采购过程中的不合法、不合规行为,依法重新组织评审,对涉及的不当行为作出公正处理。
*.投诉人二的投诉事项及请求
(*)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因资质不符合要求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属于投标无效的情形。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明显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合法供应商的法定条件。
请求: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资质文件要求以及法定的供应商条件,投标行为无效,不属于有效的中标单位,应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招标项目。
(二)审查处理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年*月**日,我局正式受理了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一)和湖北辰美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二)提交的“利川市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编号:*************的投诉后,及时成立了审查小组,向被投诉人下达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相关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了投诉答复函,并提交了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及相关问题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人一的投诉事项*:经调查,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一方”)与国药集团中联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中药”)并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人一的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中(二)信用信息核查:明确要求投标人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结果为准。经本机关查询“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没有查询到广东一方前三年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广东一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人一的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页**投标文件的编制“**.*****.*”以及招标文件**页“符合性审查表”中,对签署盖章已有明确要求。同时招标文件第**页“二、评标程序”**“符合性审查”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也有明确要求。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也有法律规定。投诉人一在参与本项目三个包段的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无效。
关于投诉人二的投诉事项*、*:已在本文“关于投诉人一的投诉事项*”中作明确表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一、投诉人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利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利川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