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明珠小区24台电梯更新项目答疑公告澄清/变更公告
2025-10-24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滨湖明珠小区24台电梯更新项目答疑公告澄清/变更公告
安徽/合肥-2025-10-24 00:00:00

滨湖明珠小区**台电梯更新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答疑变更*

滨湖明珠小区**台电梯更新项目答疑公告

“滨湖明珠小区**台电梯更新项目”(项目编号:**************)项目答疑公告如下: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少于***万元的所投品牌旧梯换新梯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分,满分*分。注:(*)业绩应为已履约完成业绩;(*)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①业绩合同;②监督检验报告关键页(监督检验验收报告中施工单位名称须与合同签订乙方保持一致,否则不予认可)。(*)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无法体现投标人名称、合同签订时间、项目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招标文件要求“监督检验报告中施工单位名称须与合同签订乙方保持一致”,

该条款对采用总分经营模式的投标人造成不公平限制。我司作为跨国企业,采用“总公司签约、分公司落地执行”的模式,完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亦是行业通行做法。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其行为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贵方条款无视这一法律和事实,强行将总分公司视为不同主体,以此否决我司真实、优质的业绩,此为典型的“以不合理条件实行歧视待遇”。该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影响公平竞争。望贵方予以充分考虑并调整,明确“当投标人提供的监督检验报告中的施工单位为其分公司时,只要提供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该业绩即应予以认可”。

答: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其行为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监督检验验收报告中施工单位为合同签订乙方分公司的,提供总公司与分公司的隶属关系证明,该业绩予以认可。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制造商荣誉项、产品节能项、生产条件及研发能力、制造商资信项是否修改?

答:以上制造商荣誉、产品节能项、生产条件及研发能力、制造商资信项条款并未进行区域限制不具有排他性。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滨湖明珠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洞庭湖路交口滨湖明珠小区

联系人:胡工

电话:*************

招标代理: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号楼

项目联系人:鲍工

联系方式:*************、********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