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2025-10-24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明财采投处【****】**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设备采购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沐林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
被投诉人:黑龙江睿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爱达尊御******楼****室
被投诉人:明水县教育局
地址:明水县教育局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市拓安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图小区*栋*单元*层*号
四、基本情况
受理投诉后,立即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向被投诉人转发投诉书副本。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经论证专家细致核实佐证材料,出具专业人员论证意见:针对投诉事项,回复如下:*、大电炒锅的制造商“山东商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该设备为商用厨房设备的证明,商用设备不需强制产品认证,根据制造商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电饼铛的制造商“瑞安市成杰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了该设备为商用厨房设备的证明,不需要强制产品认证,根据制造商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室外电子字幕屏的制造商“深圳市屏专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该设备为户外使用设备,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标准(****年修订)》的要求“不包括仅在户外环境安装使用的设备”,此设备不需提供强制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制造商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综合前期调查情况、专家论证意见,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绥化市财政局或明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明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明水县财政局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