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10-24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明财采投处【****】*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逢捷物资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投诉人:黑龙江睿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爱达尊御******楼****室
被投诉人:明水县教育局
地址:明水县教育局
四、基本情况
受理投诉后,立即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向被投诉人转发投诉书副本。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经论证专家细致核实佐证材料,出具专业人员论证意见:针对投诉事项,回复如下:*、制造商“泉州市佳彩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了“佳彩***”为户外使用产品、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标准(****年修订)》规定,不包括预定仅在室外环境安装使用的设备,因此设备不需要提供强制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制造商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路电源时序器,型号为******电磁大锅灶、单头大锅灶、双头电锅灶,以上四种产品制造商均提供了不需要强制产品认证证书的证明材料。根据制造商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经综合前期调查情况、专家论证意见,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绥化市财政局或明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明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明水县财政局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