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5-10-13 00:00:00
| 索引号: | ******************/*************** | 成文日期: | ********** |
| 发布机构: | 镇海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峰。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镇宁东路***号。
负责人:梁晓俊,主任。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处理其举报**私自搭建的行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宁波市镇海区**的违章建筑属于私自搭建破坏公共墙体,存在安全隐患,被申请人未依法予以拆除。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非法定的认定违法建筑主体,无权认定相关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违法建筑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即认定相关建筑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并非法定的认定违法建筑主体。二、被申请人未接镇海区人民政府相关责成通知,不具有拆除相关建筑的法定权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号)相关规定,辖区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被申请人目前未接到镇海区人民政府相关责成通知。综上,被申请人未被赋予认定相关建筑是否涉及违法进而处置的法定权力。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民呼我为”平台反映:“市民是**室的业主,自家有违章现象。但**室的家里有大面积的违章,蛟川街道的工作人员没有处理,现来电投诉街道工作人员执法不一,要求相关部门拆除**室的违章建筑。”****年*月**日,被申请人答复:“……经现场走访、情况了解,您提及的**室阳台建筑在仍属于炼化公司管辖期间,由于公司制度等原因,目前现存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相关单位表示炼化生活区在移交地方管理后会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年*月*日,申请人在“浙江民呼我为”平台反映:“**住户破坏原楼道结构,私自违规搭建,超出楼道承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投诉要求拆除违法搭建,恢复原样!”****年*月**日,被申请人答复称:“……经区住建局现场勘察,未拆改承重构件,不涉及房屋安全结构;经蛟川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核实该处不属于违建……”****年*月**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民呼我为”平台反映:“举报蛟川街道滥用自由裁量权及消极处理,及某些人滥用私权干涉问题。关于镇海炼化生活区**违建问题,区别对待,尺度不一。诉求:统一拆除违章建筑。”****年*月*日,被申请人答复称:“镇海炼化生活区原为国企配套小区,小区整体移交地方前属于炼化公司内部管理,如有疑问的请咨询炼化公司。如有滥用私权问题请向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如您对本处理结果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以在收到本处理结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年*月**日,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处理其举报**私自搭建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浙江民呼我为平台截图、案涉**号楼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镇海炼化社区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实施协议》、《关于印发<镇海区镇(街道)人员岗位设置调整和履职运行机制完善方案>的通知》、《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党政机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案涉**号楼**室、**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澥浦镇、招宝山街道、蛟川街道赋权事项公告》文件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辩称其非法定的认定违法建筑主体及不具有拆除相关建筑的法定权力而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不予支持。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于****年*月*日针对申请人*峰所反映问题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