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2025-10-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年县域医共体彩超设备更新集中采购项目(包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尔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号建设科技大厦*楼***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
被投诉人*:三明国信招投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北路***号沪明新村**幢***、***、***室
相关供应商:福建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门高峰南巷**号*号楼四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厦门尔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尔得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被投诉人*三明国信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招投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年县域医共体彩超设备更新集中采购项目(包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在质疑回复函中,将该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得分项****全部扣除*分,此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投诉事项*:对于国信招投标公司质疑回复函中,针对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得分项****(投标人所投产品聚焦超低速血流成像技术参数:*.****/*<最低测量速度≤*.***/*的得*分;最低测量速度≤*.****/*的得*分,否则不得分。)的全部*分扣除,该公司坚决反对,该公司提供的技术白皮书佐证材料真实有效且完整呈现相关技术参数。厦门尔得公司随投诉书提供的技术白皮书标注的内容为“连续多普勒速度:≥***/*,最低速度:≤*.****/*(非噪音信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国信招投标公司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科学器材进出口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国信招投标公司提出的质疑,国信招投标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厦门尔得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厦门尔得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厦门尔得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符合投诉条件及投诉程序的投诉内容。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专业判断。厦门尔得公司所投产品“台式超声波仪器设备*全身型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的品牌为“逸超”,规格型号为“******* **”。该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针对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技术项“投标人所投产品宽景成像连续扫描宽度……”响应内容为“连续扫描长度可达至少*****”,评标委员会针对厦门尔得公司的上述响应内容进行专业判断,一致认定厦门尔得公司的响应内容不符合投诉事项*涉及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宽景成像连续扫描宽度”相关得分情形,未给予相应得分。
上述产品的生产商逸超科技公司答复称中标产品满足上述技术项规定的得分情形,但提供的佐证材料仅体现“宽景成像连续扫描长度可达至少*****”内容,其亦未就宽景成像“连续扫描长度”是否等同“连续扫描宽度”作出说明解释,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厦门尔得公司所投产品是否满足投诉事项*涉及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宽景成像连续扫描宽度”得分情形。
关于宽景成像“连续扫描长度”是否等同“连续扫描宽度”,首先,采购人在质证会上表示,在日常生活中,长度和宽度不可能混合一谈。原评标委员会在质证会后向本机关出具统一意见称,“宽景成像连续扫描宽度”中的“宽度”和“长度”在几何学和工程学上是具有明确区别的两个维度概念。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主张其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白皮书证明文件连续扫描长度和招标要求的宽度是一回事”,但并未就宽景成像“连续扫描长度”等同“连续扫描宽度”提供证据。因此,投诉人主张“该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得分项****全部扣除*分,此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认定厦门尔得公司针对“****”技术项“投标人所投产品聚焦超低速血流成像技术参数……”的响应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得分情形,未给予相应得分。
针对投诉人“该公司提供的技术白皮书佐证材料真实有效且完整呈现相关技术参数”主张,本机关认为,首先,厦门尔得公司随投诉书提供的技术白皮书标注的内容为“连续多普勒速度:≥***/*,最低速度:≤*.****/*(非噪音信号)”,根据厦门尔得公司的投标文件,并经厦门尔得公司确认,厦门尔得公司投标时响应文件标注的并非上述“连续多普勒速度:≥***/*,最低速度:≤*.****/*(非噪音信号)”参数,而是另一条参数。其次,生产商逸超科技公司答复称中标产品满足上述技术项规定的得分情形,但提供的佐证材料仅体现“连续多普勒速度:≥***/*,最低速度:≤*.****/*(非噪音信号)”内容,其亦未就连续多普勒“最低速度”是否等同于采购文件技术项部分“****”规定的“聚焦超低速血流成像技术”作出说明解释,因此,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厦门尔得公司所投产品是否满足投诉事项*涉及的“投标人所投产品聚焦超低速血流成像技术参数”相关得分情形。另,原评标委员会在质证会后向本机关出具统一意见称,频谱多普勒包括脉冲多普勒(**)和连续多普勒(**)。脉冲多普勒(**)主要用于检测低速血流,常用于观察微细血管的血流速度等。连续多普勒(**)主要用于检测高速血流,常用于测量心脏及大血管血流速度。脉冲多普勒(**)具备距离选通功能,可以精确选定并检测人体内特定深度、部位的血流信号,而连续多普勒(**)缺乏距离选通功能,无法精确定位聚焦检测超低速血流。因此,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随投诉书提供的技术白皮书标注的连续多普勒速度不符合“****”技术项规定的“投标人所投产品聚焦超低速血流成像技术参数”得分情形。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