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本级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营养改善计划(猪肉)项目一标段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10-24
2025-10-24
河北/石家庄 质疑投诉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本级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营养改善计划(猪肉)项目一标段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10-24
河北/石家庄-2025-10-24 00:00:00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本级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营养改善计划(猪肉)项目一标段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营养改善计划(猪肉)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晋州市鸿刚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槐树镇洽村付业西路与小南门街交叉口南行***米路东
被投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围场县木兰中路**号
被投诉人:河北省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号
相关供应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围御食品
地址:围场镇河东村*组卉原道口路西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一标段于****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晋州市鸿刚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河北省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河北省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晋州市鸿刚商贸有限公司就“本项目一标段”中标结果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开始正式受理该投诉核查工作。
中标单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围御食品厂(以下简称“围御食品厂”)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本项目一标段中标单位围御食品厂是个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由家庭成员承担日常劳作。我国《社会保险法》没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规定,围御食品厂的经营者梁立琴与承担食品厂日常劳作的家庭成员均已参加并依法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关于围御食品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投诉不成立。 (二)、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围御食品厂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其参加投标符合本项目一标段招标文件“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要求。根据以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围财采〔****〕**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河北/石家庄-2025-10-24 00:00:00
二、项目名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营养改善计划(猪肉)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晋州市鸿刚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槐树镇洽村付业西路与小南门街交叉口南行***米路东
被投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围场县木兰中路**号
被投诉人:河北省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号
相关供应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围御食品
地址:围场镇河东村*组卉原道口路西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一标段于****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晋州市鸿刚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河北省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河北省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晋州市鸿刚商贸有限公司就“本项目一标段”中标结果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开始正式受理该投诉核查工作。
中标单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围御食品厂(以下简称“围御食品厂”)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本项目一标段中标单位围御食品厂是个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由家庭成员承担日常劳作。我国《社会保险法》没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规定,围御食品厂的经营者梁立琴与承担食品厂日常劳作的家庭成员均已参加并依法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关于围御食品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投诉不成立。 (二)、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围御食品厂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其参加投标符合本项目一标段招标文件“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要求。根据以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围财采〔****〕**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



